因为醉酒驾驶摩托车经过危险路面未能察觉,导致其不慎摔倒身亡,死者家属将管护单位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损失。近日,句容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20123月凌晨,市民王某酒后驾驶没有牌照的摩托车,沿道路行驶准备右转弯拐入一条郊区小路时,因为观察不周在一处低洼地段时摔倒,导致其受伤倒地,摩托车也有不同程度的损坏,后王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交警部门对事发现场进行了勘查,发现该事发路段道路中间为沥青路面的机动车道,两边为沥青路面的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有绿岛间隔,事发地点的北侧非机动车道有一段地势较低的低洼路面,与正常通行路面落差为0.4米,现场的非机动车道无交通标志。最终认定死者王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夜间、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机动车、未戴安全头盔,且未按规定车道行至事发地段,速度较快,对前方道路状况观察不周,未能确保安全通行,是引发此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道路建设及养护单位未能保持事故地段处于良好技术状态,符合安全、畅通的要求,也是引发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据此认定:王某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道路建设及养护单位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20128月,死者家属将管护单位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经法院审理认为,死者王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夜间、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机动车、未戴安全头盔,且未按规定车道行至事发地段,速度较快,对前方道路状况观察不周,未能确保安全通行,是引发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而事发路段地面不平,存在约0.4米的落差,欠缺通常应具备的安全性,也是引发本起事故的原因之一,该事发路段的管理人应当承担次要责任,于是依法判决句容某管护单位承担25%,即16万多元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