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日,服刑八个月的少年犯先某某从看守所办完出狱手续,便在江宁法院的安排下前往江宁区救助站,救助站工作人员按照规定将其送往远在四川泸州的家,开始他新的人生。

 

家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的先某某,19941230日出生,小学文化,身患残疾,无业。20095月,他因盗窃被当地政府劳教二年。20126月,先某某跟朋友从泸州来南京打工,因身体残疾,20多天一直没找到工作。身上的钱花完后,先某又“重操旧业”。621日凌晨,他在江宁一小区先后两次钻窗入室,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3212元。先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江宁法院承办法官陈学红了解到,先某某年幼时其父母便离他而去,下落不明。身患残疾的他一直和外婆相依为命,因无人管教,性格上存有很大障碍。针对先某某的实际情况,江宁法院从对未成年被告人司法关怀的角度,为他指定了辩护律师,并通过心理咨询师给他做心理矫正。案件判决后,在江宁看守所服刑期间,陈学红法官一直和他保持联系,让其好好改造。

 

随着先某某刑满释放日期的临近,陈学红法官对先某某的归宿又担心起来。如果让其继续在南京流浪,没有生活来源的他很可能又要重新犯罪。如果将他送回老家,身无分文又有残疾的他如何能安全回家?经过考虑,陈学红法官与江宁区救助站取得了联系。经过多次协商,江宁区救助站同意安排工作人员,将其护送返回原籍。出狱当天,陈学红法官来到江宁区看守所,把先某某送往江宁区救助站,并给他200元钱,让其在路上买吃的。看着法官和救助站工作人员对自己的关心,先某某非常感动,他表示回到老家后,一定自食其力、遵纪守法,做一名对社会有用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