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的成因及对策
作者:赵颖颖 发布时间:2013-02-27 浏览次数:638
近年来,仪征法院通过对民间借贷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发现民间借贷纠纷呈大量上升趋势,大量民间民间资本缺乏监管容易引发群体纠纷及犯罪案件,危害极大,应引起高度重视。
一、成因分析
1、缺乏有效担保措施,出借资金回收风险较大。多数出借人在既未对借款人的经营状况、经济实力进行调查,又未设立抵押权的情况下出借资金;少数虽有抵押的民间借贷大多未进行登记或者重复抵押,即便设立了保证人担保,保证人也一般缺乏实际担保能力;加之部分债务人因无力偿还借款而故意逃避债务,出借资金难以收回现象屡见不鲜,对出借人影响较大。
2、部分案件涉嫌高利放贷,隐含违法违规行为。一些出借人为了谋取高额利息,往往在贷款时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利息方式规避法律对民间借贷利息的限制,因此在借条内容上体现不出高利贷的痕迹,致使法院难以从证据本身判明真实案情,从而无法对一些涉嫌高利贷行为从法律上进行有效制裁,导致一些借款人认为法院在保护高利贷行为而抵触法院审判。
3、大量案件执行困难,容易引发涉诉信访案件。相当比例的民间借贷案件债务人,出于躲避债务的故意,家中仅留存部分生活必需品,使法院难以有效查证其真实的财产状况,导致生效的法律文书往往无法执行;特别是部分出借人的资金是自己的一生积蓄,一旦借款无法收回,自己及家人的生活得不到保障,对其影响巨大,容易导致出借人走入极端或对法院执行工作不满而引发信访案件。
4、民间资本缺乏有效监管,容易引发群体事件。有关民间借贷的管理尚无明确的规定,基层银监部门监管无章可循,而且民间借贷又大都十分隐蔽,较难监管。同一当事人向多人借款而引发的系列案件、群体性案件中,案件涉及人数多,涉案标的大,其中还可能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此类案件社会敏感程度高,处理不好极易发生群体性或影响社会稳定事件。
二、对策建议
1、加强对民间资本的规范与监管力度。采用堵疏结合的措施,积极引导、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活动,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工商部门应加强对担保公司、信息中介、典当行等经营机构的日常监管,整顿超范围经营,对趁人之危而攫取暴利的高利放贷行为予以打击和取缔。
2、加大对民间债权审查和舆论宣传力度。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一旦有一方当事人对借款事实提出分歧意见,承办人应当引起注意,有意识地加强对债权的审查力度。通过宣传民事法律法规,引导当事人学会自我保护,通过设置担保、抵押、保证等办法确保资金安全。同时,对一些恶意诉讼、逃避债务、高利贷等行为进行曝光,通过正确的舆论导向,对借款人和出借人进行警示教育。
3、加强对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应仔细审查其中是否隐含高利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犯罪行为,并及时作出相应处理。公安部门应严厉打击赌博犯罪、吸毒贩毒、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与高利贷相关的违法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