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育幼,崇尚文明是我们中华民族几千年来的传统美德。近几年来,农村生活水平逐年提高,但赡养纠纷却不降反升。据南通通州区人民法院的统计数据显示,该院2010年受理赡养案件86件,2011年受理赡养案件102件,2012年受理赡养案件则达122件,年增幅达20%

 

子女能否要求老人入敬老院?

 

家住通州区兴仁镇的朱老汉,婚后生育了四个女儿一个儿子,目前已年逾古稀之年,患有高血压、糖尿病、且中风过两次,视力仅有0.1-0.2,行动不便,生活不能完全自理。

 

几年前,朱老汉依靠自己1000多元的退休金,勉强维持生活。随着疾病增多,退休金已不能维持基本生活。为赡养问题,朱老汉曾于2007年诉至通州法院,要求五个子女承担赡养义务。在法庭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五个子女各承担老人医药费的五分之一,另每人每月各支付130元作为老人入住敬老院的费用。此后,老人入住敬老院。20111月,老人不习惯敬老院的生活,要求回家生活,但五个子女竟没有一个人愿意将老人接回家中居住。朱老汉一气之下,以每月350元租了一间房,并再次将子女告上法庭。

 

法庭上,五个被告均提出各自的困难,无法将老人接回家中居住,一致认为老人应回到敬老院生活。并认为老人目前有每月1500元的退休金,子女无需再支付老人生活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朱老汉生活不能完全自理,需他人护理,本应随被告共同生活,但本案的五被告无一人愿意接受原告与其共同生活,都认为原告应到敬老院生活。然原告坚持独立生活,对此,应尊重原告本人的生活意愿,由此产生的护理费、租房费,应由五被告承担。原告的退休金只能满足日常基本生活费用,医疗费仍应由五被告承担。遂判决五被告每人每月支付原告200元,并分担医药费。

 

子女能否强行要求老人靠自己生活?

 

家住通州区刘桥镇的潘老太,婚后与丈夫生育四子一女。子女一个个都长大成人,除大儿子外,其他几个子女都已成家立业。安享晚年的好日子来临,潘老太的丈夫却先于潘老太而去。潘老太遂与大儿子共同生活。

 

潘老太属二级残疾,于20107月开始享受政府每月280元残疾补助,201110月开始享受基础养老金每月60元。2011420日,潘老太因病前往通州区第七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有高血压、糖尿病等多种疾病,在医院住院治疗十多天,用去医药费1600元。2011525日,潘老太因肋骨骨折入院治疗,用去医药费9000多元。

 

这么多费用,潘老太难以承受。五个子女商量凑钱给老人看病,除老二外,其余四个子女都拿出了2200多元,但老二只拿出1000元。老二的理由是,母亲每月有300多元的补助金,这么多年来,一直随大儿子生活,应当有积余,如果没有积余,这钱肯定是老人贴补给老大了。

 

老二的说法让老人很气愤,老大也愤愤不平,“母亲平时都是我在服侍,我付出了更多的精力,竟说我得到母亲的好处!”潘老太一气之下,将五个子女告上法庭,要求子女给付医药费,支付生活费、护理费。审理中,除老二外,其余几个子女都同意老人的诉讼请求,唯有老二不同意支付生活费和护理费,而是要求老人随自己共同生活。但潘老太坚持要求随大儿子生活。

 

通州法院审理认为,赡养的具体方式,应尊重老人的意愿。原告潘老太要求随大儿子共同生活,并由大儿子负责护理,对此大儿子表示同意。结合其一直随大儿子生活的实际情况,本院应尊重原告本人意愿。其余四被告应适当支付老人生活费和护理费。遂判决原告潘老太今后随大儿子共同生活,由大儿子负担原告的日常生活照料及生病期间护理。其余四子女每人每月各给付生活费50元、护理费150元。原告的医药费由五被告各负担五分之一。

 

子女能否约定单独赡养父或母?

 

家住通州区三余镇的郁老汉,婚后与妻子黄某生育二男二女,子女均已成家立业。2000912日,为郁老汉的赡养问题,两个老人和两个儿子达成一份协议,协议书载明母亲黄某由老二赡养,父亲由老大赡养,兄弟两人各自负责所赡养老人的后事与医疗费。当年,母亲黄某患肝癌去世,老二按约定承办了老人的后事。

 

老伴去世后十多年来,郁老汉一直按约定随大儿子生活。20122月。郁老汉患膀胱癌,在通州区人民医院住院手术治疗,共花医疗费15045.33元,扣除新农合报销部分,个人自付费用仍达8000多元。

 

老大的经济条件并不好,无力承担老人治疗费用。郁老汉无耐之下,将四个子女一并告上了法庭。审理中,除二儿子外,其余子女均同意按老人诉求承担赡养义务,老人撤回了对其余三个子女的诉讼。

 

二儿子认为,其与哥哥早在2000年即在村委会等单位见证下签订了赡养协议,约定母亲由其赡养,父亲由老大赡养。母亲患肝癌时,其为母亲治病花费7000元左右,并承担丧葬费用3000元左右,被告已经对母亲尽了赡养义务,而其他子女没有对母亲尽到义务。现兄弟姊妹再要求其尽赡养义务,有违诚信原则,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7条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通州法院审理认为,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对老年人有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及照顾老年人特殊需要的赡养义务。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赡养费以及主张已发生的医疗费及今后医疗费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提出的已对母亲尽赡养义务而不应再对父亲尽赡养义务的答辩理由,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赡养义务,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同时,该赡养协议并没有免除被告对原告应尽的赡养义务,故被告以赡养协议为据,拒绝向原告承担赡养义务的理由不能成立。遂判决被告每年给付原告郁老汉生活护理费1200元,并负担医疗费的四分之一。

 

 

点评:

 

近年来,农村生活水平逐渐提高,因经济能力而无法赡养老人的情况大大减少。同时,因新农保、新农合等一系列惠民政策的实施,子女赡养老人的负担日益减轻。但在生活保障水平提高的情况下,赡养案件缘何不降反升?

 

笔者认为,赡养义务人道德意识弱化,法制观念淡薄,是农村赡养纠纷上升的根本性原因。部分子女将市场经济中一些商品交换的概念带入家庭生活的范畴,对父母只求索取,不记回报,缺失感恩心和包容心,把赡养老人作为一种精神负担。特别是在多子女的家庭,子女之间因矛盾而相互推诿,漠视对老人法律上的赡养义务。

 

父母对家产处置不公、对子女关照不均也是赡养案件多发的一个重要原因。农村习惯在子女成家后分家,一些老人在分家时,未能注意到公平公正,为今后赡养埋下导火索。一些老人在分家后随其中一个子女生活,对其他子女照顾少,导致与其他子女产生隔阂。在老人不能自食其力而要求其他子女同等承担赡养义务时,其他子女对老人怀有成见。

 

父母的赡养要求过高,也导致赡养纠纷的发生。如有的父母要求子女承担入住敬老院的费用,有的父母不愿意与子女共同生活,不接受子女的服侍照料,而请专人护理。有的父母在有退休金,或者有一定金额的存款能维持基本生活的情况下,要求子女另行给付生活费用,过度与子女争利,也导致双方产生矛盾而引起赡养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