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友打架不识人 过路行人遭毒手
作者:李金宝 发布时间:2013-02-27 浏览次数:304
得知朋友与人发生矛盾,当即纠纷数人前去帮助打架,由于认错了人,误将过路的行人打伤。2月26日,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吕达光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被告人宋中风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被告人沈志吉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魏军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1年6月27日22时许,因文兴洪在沭阳县沭城镇“玉月楼”宾馆门前广场与他人发生矛盾。吕达光闻讯后,即分发钢管给宋中风等人,并伙同沈志吉、魏军前去追打与文兴洪发生矛盾的人。追至该宾馆北侧时,遇见在此的许景民,误认为其是与文兴洪发生矛盾的人。吕达光、宋中风持钢管伙同沈志吉、魏军对许景民及上前劝架的许景民妻子王雪实施殴打,致其二人受伤。其中,许景民眼鼻部损伤致右眼眶骨折及鼻部骨折均已构成轻伤,前额部及右肩部的损伤均已构成轻微伤;王雪右肩部及右上臂的损伤均已构成轻微伤。案发后,沈志吉、魏军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与宋中风就民事赔偿部分与许景民、王雪达成和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吕达光、宋中风、沈志吉、魏军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达光、宋中风、沈志吉、魏军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吕达光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中风到案后能认罪、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沈志吉、魏军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到案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