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雇员受伤被判赔偿 拒执行被拘留还得履行
作者:吕祝华 发布时间:2013-02-27 浏览次数:266
包工头陈某雇请瓦工为他人盖房,致受雇民工林某受伤达8级伤残,经法院判决,陈某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需赔偿林某94418.22元。但陈某拒不履行,被司法拘留后仍心存侥幸。春节期间,在法院开展的涉民生案件集中清理执行专项行动中,经执行法官反复教育督促,最终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当场履行完毕。
2010年8月,家住如皋市丁堰镇某村的包工头陈某在承包同村村民吕某的住房屋面改造土建工程后,雇请同村的林某从事瓦工工作。2010年9月21日下午,林某在施工中卸架楞木板时,摔下卫生间平台而受伤,被医院诊断为重型颅脑外伤、原发性脑干损伤、脑裂伤伴血肿,住院治疗46天。住院期间,包工头陈某给付7500元后,不再同意赔偿。2011年5月,林某的伤残经鉴定为8级伤残。无奈之下,林某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陈某作为雇主在施工中疏于管理,在施工现场未能对施工全过程正确指挥,存在事故隐患未及时有效制止,放任了事故的发生,对该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判决陈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合计94418.22元。此外,林某在卸架楞木板过程中方法不当且未佩戴安全帽,定作方吕某将自家房屋改造工程中土建部分定作给无施工资质的陈某施工,在选任上存在过错,分别承担20%的责任。包工头陈某心存侥幸,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在案件执行中,陈某对法官的教育督促顽固不化,被采取司法拘留措施。此后,陈某认为,已被拘留,就抵赔钱,还能有什么措施,坚持不履行法院判决。2013年春节前,法院开展涉民生案件集中清理执行专项行动,执行法官反复找陈某做工作,同时对陈某的家属释法明理,共同劝导陈某设身处地多想想受害人的难处,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通过法律震慑、亲情感化,陈某与林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当场履行完毕,作为同村居民的二人最终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