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物平分”唱双簧 “调包”盗窃受刑罚
作者:徐庆兵 发布时间:2013-02-27 浏览次数:449
近日,邗江法院审理一起典型的“拾物平分”调包案件,面对盗窃的犯罪指控,两名嫌犯辩称这是诈骗犯罪,但最终以盗窃罪,分别对其作出有罪判决。
生意失败,女老板走上盗窃路
今年41岁的沈某,是盐城市射阳县人。曾在扬州经营美容店,由于缺乏长效管理,沈某生意难以为继。后来,沈某结识了扬州人陈某,陈某得知沈某经营美容店亏钱后,为帮助沈某走出困境,他决定联合沈某,一起出去骗钱。就这样,沈某跟随陈某在某菜场附近租赁一间平房居住,并以拾物平分的方式,外出盗窃犯罪。
拾物平分骗财落法网
“我们专骗年纪较大的中老年妇女。”陈某和沈某找到戴有金首饰的老太太后,陈某会把装有假的黄金项链的钱包,扔到老太太旁边,然后再捡起来。此时,负责唱双簧的沈某,立马上前去对老太太说,那个男的捡到钱包了,去看看,我们和他平分。通过拾物平分进行调包的方式,陈某与沈某先后成功盗窃三次,涉案金额达到两万余元。期间,分别是去年8月前后,二人曾在市某公交站台以及大润发超市附近,骗走两位老年妇女黄金项链两条、黄金戒指两枚、黄金耳环一对。据悉,被害人被骗后,随即拨打了报警电话。根据监控拍摄的画面,警方在沈某和陈某出租屋内,将其抓捕归案。为了减轻处罚,嫌犯还向警方供诉另一起拾物平分调包案件。
究竟属诈骗还是盗窃罪?
邗江法院近日审理这起典型而又老套的拾物平分调包案件以后,经过合议庭评议,法院以盗窃罪判决陈某有期徒刑4年4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而沈某,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万元。 面对法庭的审判,陈某辩解说:“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我认为我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不是盗窃罪。” 公诉检察官介绍,与盗窃罪相比,诈骗罪无论是量刑还是惩罚犯罪的力度,均轻于盗窃罪。公诉人认为,被害人并没有自愿将财物交付两被告人,后两被告人通过调包盗窃了被害人财物,因而不构成诈骗。恰恰是两被告人的调包行为,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自己财物的所有权。因此,法院才以盗窃罪,对两被告人的行为,依法合理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