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被告人因农田排水问题大打出手,导致一方轻伤、对方重伤,在相互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后,又均被太仓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刑罚。

 

李志于2010年至太仓承包土地种植蔬菜,其承包的土地与王杰的田地相邻,为方便灌溉及排水,李志欲在其承包的土地南侧开挖一排水沟,王杰得知情况后,即赶往田间找李志理论,并坚决反对李志开挖沟渠,双方遂发生争执,在扭打过程中,李志的牙齿被打落两颗,而王杰的左眼被抓伤,后经法医鉴定,李志的人体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王杰的人体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

 

在案件审理阶段,双方均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在调解过程中发现双方态度坚决,互不让步,一时间调解陷入僵局。于是承办法官请当事人的家属及该村委会负责人到法院参与调解,首先向村委会负责人了解该地块的用水、排水习惯,两户村民之间以及与其他村民之间的关系等情况,然后从法律、村规民约、生产原则、风俗习惯等角度悉心地做当事人及其家属的工作。双方愿意接受调解,并愿意赔偿对方的损失。在第二次调解过程中,二被告人已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并当场履行完毕,双方均出具了谅解书,希望法院从轻处罚。最终,法院考虑到本案系一般民事纠纷引起,二被告人均为初犯,认罪态度较好,且均已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决定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宣判完毕,二被告人均表示愿意接受法院的判决,并在法庭上握手言和。(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法官提醒:排水、用水并非完全是“自己”的事,此问题可能与他人发生法律上的关联,法律对排水、用水行为当然具有约束力。当此类纠纷出现时,纠纷双方应从生产和生活的角度出发,多为对方想一想,力争协商解决纠纷,而非大打出手,使矛盾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