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自家的鱼塘被人下药后水质受到污染,便将水排放到邻近的他人鱼塘中,以便净化水质,不料导致他人鱼塘中的鱼苗大面积死亡。近日,句容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都是句容某集镇的养鱼专业户,且两家鱼塘相邻,被告刘某家的鱼塘位于原告李某家鱼塘的上游。201111月,被告刘某的鱼塘被人下药毒鱼后,造成鱼大量死亡,刘某为减少损失,将自家鱼塘涵洞打开,将有毒的水流到下游原告李某家的鱼塘里,导致李某家鱼塘的鱼被大面积毒死,后被告刘某从李某鱼塘里打捞走628斤死鱼。事发后,李某被有关部门要求不得将有毒的水排放到其他地方,并被要求采取适当方式降低有毒水的浓度。20131月,原告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刘某支付经济损失80000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刘某将有毒的水排放至李某的鱼塘中,导致原告鱼塘中鱼大量死亡,被告刘某作为有多年水产养殖经验的人,应当能够预见其行为的后果,其侵害行为与原告李某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水产品生产和销售的季节性特点,以及成本损失和部分预期收益的损失,于是依法判决被告刘某赔偿原告李某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