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送锦旗后举报 竟有如此申请人
作者:傅荣荣 毛中海 发布时间:2013-02-26 浏览次数:352
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执行法官前后十几次执行,申请人全程参与监督整个执行过程,经多方协调和解结案后,拿到执行款的申请人送来锦旗。正当执行法官为一起长达三年的骨头案划上圆满句号赶到欣慰时,申请人居然又写信举报执行法官,这绝不是天方夜谭。今年初,江苏省海安县就发生如此真实事件。
?2009年6月,韦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马某所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韦某被撞成植物人。案发后,交警部门认定双方当事人负同等责任。经诉讼程序后,法院判决马某赔偿韦某40余万元。马某未自觉履行生效判决,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执行法官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马某家徒四壁,马某本人则为了躲债下落不明。经搜查住所,并到有关部门查询存款、车辆、房屋所有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官邀请当地民调组织人员共同做马某家人工作,其家人表示日常收入难以维持家庭开支,无力履行执行款。法院依法对马家房屋予以查封。为了保证申请人的知情权,执行法官邀请韦某之女韦小花全程监督。面对实际情况,申请方同意暂缓执行。
面对如此困境,执行法官却未言放弃,一直想办法打听马某下落。2010年秋,执行法官多方打听后,在一家工厂找到马某。法院对马某穷尽包括司法拘留在内的全部执行措施,仍毫无进展。其间,执行法官主动办理执行救助金,帮助申请人一家暂渡难关。
2012年8月,执行法官通过多种渠道,借助社会力量做工作,马某父母态度有所松动。韦小花也表示考虑马家窘境,愿意协商解决。执行法官抓住双方和解意愿,趁热打铁做工作。经过一周的反复协商,马某父母表示如果申请方同意18万元一次性了结此事,他们愿意砸锅卖铁,多方借款来帮儿还债。韦小花当即代表家人表示同意上述方案,放弃余款执行,绝不反悔。双方达成和解意向后,马某家人四处借款履行了义务。申请方收到执行款后,向法院出具了由韦小花及其父签名的申请结案函,同意全案执结。当时,韦小花及家人十分感动,向法院送上一面锦旗,感谢法官几年来的艰辛努力。
就在法官慢慢淡忘这件案子时,令人意想不到的是,拿到执行款的韦某家人反悔了,开始缠闹法庭要求继续执行他们明文承诺放弃的余款。当执行法官出示他们在执行笔录及申请结案函上的签字,反问是否属实时,韦小花竟然宣称“字是我们签的又怎样,签的字不是刻的刀,不算数”。韦小花还表示,如果法院不按照她的要求办,她将通过信访手段来达到她的目的。
在她的无理要求被驳回后,她果然开始不断信访,以一些“莫须有”的理由来“回报”曾经为她家辛苦执行的法官。
韦某家人背弃和解协议的行为传开后,受到当地淳朴群众的一致谴责。
采访中,海安县法院执行局王德俊局长介绍,类似韦小花这样的情况尽管不多,但也不是个别现象,这类事件的发生再次提醒全社会,依法规范信访行为显得尤为迫切。
法官点评:本起事件的关键在于如何正确看待执行和解与信访问题。
从诉讼起因分析,不少案件存在着先天性履行不足。债务类案件走上法庭主要存在三种类型:一是债务人经济困难或履行能力严重缺失,短时间内无力承担债务或履行不能;二是债务人缺乏社会诚信,有钱不愿履行;三是纠纷本身从法律上或事实上存在较大争议,需要司法裁判作出处理。诉讼只能对当事人产生的民事争议作出处理,而不能对当事人的履行能力作出保证。义务方履行能力的欠缺往往在执行过程中体现出来,欠缺履行能力的案件在执行时间中占比超过50%,对于此类先天不足的执行案件,充分全额的实现申请人的债权只能被视作一种理想状态,现实往往和理想存在着较大差距。
从当事人处分权分析,执行和解有据可依。当事人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执行和解中,当事人有权依据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对自己的权利进行相应的处分,只要这种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原则即可,故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合同法及相关诉讼程序法均规定了当事人的处分权。最典型的当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2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执行过程中,针对被执行人经济极其困难的情形,不少申请执行人或想对尽快了结事件进行考虑,或为促进被执行人及家人借债履行出发,往往自愿作出让步,削减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以执行和解方式结案,这是其行使处分权的体现,执行法官对此也予以充分的尊重。尽管这种处分有时是在通过思想工作后作出,甚至存在一定程度的无奈之意,但面对现实,这无疑是一种“双赢”之举,也是特定情况下能够最大限度维护申请执行人权益的最佳方案,不能以法官不负责任或自己受到胁迫乱下结论。
从社会诚信分析,无理缠访应予治理。诚信是一个人的立身之本,是其参与市场交易进行经济活动应当遵循的最基本的原则。法律角度上,诚实信用原则被视作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中的“帝王条款”,具有最高的指导效力。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增加了诚实信用的规定,该法第13条第1款明确:“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诚信原则,除违反法律强制规定外,承诺一经作出,应当永不反悔。签字是履行法律行为的重要环节,法律效力当然超过“刻刀”,评判标准不能以物理上的轨迹深浅或肌肉上的疼痛大小为标准。信访工作是畅通民意的重要渠道,对有理有据的信访人应当予以关心和支持,但对现实中的不良信访倾向也应保持清醒。当前,有一种当事人一信访就似乎有道理的不良倾向,纵容和助长这种倾向不仅会打乱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甚至会扰乱社会的正常运行秩序,使维稳成本大于建设成本,长期以往不堪重负。其实,无理缠访违背了最基本的社会诚信原则,应当成为依法规范和治理的对象,必要时还应予惩罚。
从本案的情况分析,信访人的行为不应支持。信访人韦小花对执行中的失信行为不以为耻,反以为荣,企图以信访来要挟执行法官和法院。说白了,她没有法律或和事实理由,唯一的理由就是信访。这也从侧面反映出当前执行工作面临的困境,以及信访工作遭遇的新挑战。中央政法委孟建柱书记最近强调指出,要把依法维权与依法办事有机结合起来,引导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在法治轨道内妥善解决。故而,对执行过程中的失信行为加强教育和引导的同时,也要不断规范执行信访工作,防范无理信访和不法信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