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用车引发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特点及对策
作者:肖峰 陈恺 发布时间:2013-02-25 浏览次数:613
近年来,仪征法院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发现,涉及农用机动车的案件大幅上升,此类案件存在保险公司消极应对、受害人赔偿难以兑现等多种问题,已成为法院审执的新难点,笔者从审判实践中深入研究该类型案件,现分析如下:
一、原因及特点
1、农用机动车被广泛用于货物运输。因农用车的技术标准、价格低廉、运输成本低、易规避行政许可及行政管理等特点,被当作货车广泛用于运输,发生事故风险高。
2、农用机动车驾驶员法律意识淡薄。农用车驾驶员多为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的人群,农用车不投保交强险,证照不全,超载、超速、违章驾驶等的现象普遍。发生事故后,肇事方不配合相关部门处理纠纷,弃车不管、拒不赔偿或肇事后逃逸时有发生。
3、行政监管难以奏效。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因职能定位、人员、机构设置等方面的局限而对农用车管理松懈,此外,由于农用车地区流动性大、无挂靠企业个体经营、常在县道或乡村道路行使等因素,交警部门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也难以对违法违章行为有效管理。
4、保险公司消极应对。个别保险公司因农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大、赔付风险高,而拒绝投保;一些保险公司因材料审查不严,导致不符合条件的农用车投保,发生交通事故后拒赔。保险公司在诉讼中拒不应诉或接受调解,且常以保险公司内部规定为由上诉。
5、案件审执难度较大。一些驾驶员虽持有交警部门的证照,但无农机管理部门的证照,案件审理中保险公司存有异议;驾驶员不配合诉讼、下落不明、未投保交强险等情形,案件调解难度大,缺席上诉率高。执行中,被申请执行人无履行能力、下落不明、被扣押车辆价值较低等情形,导致受害人赔偿落空,引发信访事件。
二、对策及建议
1、科学合理地调整行政职能。农用车证照管理职能应由交警部门承担。科学合理分配交警部门、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权责范围,从而提高管理的效率和效果。
2、加大行政监管力度。开展针对农用车的专项整治活动,加大对农用车违法违章的打击力度,有效震慑一些心存侥幸的人员。加大行政监管向郊区及农村地区的倾斜力度,建立健全信息共享、联动反应、管理等机制,提高监管的有效性。
3、规范农用机动车保险制度。保险公司可针对该类机动车科学合理地设定商业险种,加大投保过程中的实质审查,建立灵活科学的管理机制,及时修订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内部管理规定,减少对类似情形的反复上诉。
4、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加强对农用机动车驾驶人员的培训和法制宣传力度,在农用车集中的地区或行业重点结合典型案例开展宣讲,发放法律宣传手册和指南,提高群众和驾驶员的风险防范和遵纪守法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