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友相伴回家临时起意抢劫女工被判刑
作者:姚燕 发布时间:2013-02-25 浏览次数:296
在南京打工的魏力从电话中得知自己的儿子被狗咬了,于是喊上同在南京打工的老乡冯军骑着摩托车从南京赶回家中,在得知儿子没有大碍后,魏力和冯军在一起喝了不少白酒。晚上,二人打算去县城洗澡,在途经一个红绿灯的时候,看到下班女工骑着电动车只身一人,于是魏力和冯军合谋对该女工实施了抢劫。近日,泗洪法院审结了此案,以被告人魏力、冯军犯抢夺罪,均对其处刑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泗洪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魏力乘坐由被告人冯军驾驶的摩托车在泗洪县青阳镇建设北路十字路口红绿灯(泗洪县分金亭医院东侧)处发现途径此处的赵红时,遂产生抢夺赵红挎包的想法。被告人冯军驾驶摩托车尾随并贴近赵红右侧与赵红骑的电动自行车同向并行行驶,被告人魏力实施抢夺,将赵红右肩上的一个黑色女士挎包抢走。包内有现金571.1元、翡翠手镯一只、银项链两条、全新联通手机待售卡5张、三星牌手机一部、手表一块。赵红随即报警,泗洪县公安局于当日23时许在泗洪县瑶沟乡秦桥路段将被告人魏力、冯军抓获。经鉴定,赵红被抢夺的一只翡翠手镯价值人民币1288元、两条银项链价值人民币459.58元。其他涉案物品因标的不详,价格无法鉴定。另查明,被告人魏力、冯军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实。
泗洪法院认为,被告人魏力、冯军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本案是共同犯罪。被告人魏力、冯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该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