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日,海安县人民法院一审裁定准予对被申请人王守秋、杨美萍的抵押房产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海安支行从变价款中优先受偿。据悉,该案为新民事诉讼法施行后,南通地区首例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从立案到结案仅用9天时间。

   

20086月,王守秋向中国建设银行海安支行申请了个人商业用房贷款480万,用于购买南通市安居置业有限公司的两套商业用房。同月21日,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由安居置业提供阶段性担保。2010220日,安居置业凭王守秋、杨美萍(王之妻)的授权委托书和公证书,与海安支行签订了房地产抵押合同,办理了按揭转抵押登记手续,并取得了上述房屋及土地他项权利证书。

 

由于王守秋未能按期还款,海安支行自2009年起曾多次向其催款。截至2013120日,王守秋所借贷款已累计逾期43次,共拖欠海安支行贷款本息3250482.51元。因王守秋涉及他案被关押在看守所,杨美萍又无力还款,海安支行便于126日向海安县人民法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

 

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海安支行与被申请人王守秋、杨美萍签订的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被申请人王守秋以其所有的房产为借款合同提供抵押担保的意思表示具体明确,且办理了抵押登记,合法有效。上述合同成立并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全面履行义务。因被申请人王守秋、杨美萍数次未能如期归还相应款项,申请人海安支行现按照抵押合同的约定,要求实现担保物权,就抵押标的物予以拍卖、变卖后就上述债权优先受偿,根据《物权法》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应予以准许,遂作出上述裁定。

 

“以前实现担保物权,需要适用普通的民事诉讼程序,一审程序一般需要3个月,这不利于债权人利益的保障。今年11日起新实施的民事诉讼法,新增了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法院直接裁定予以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大大缩短了办案期限,提高了工作效率,同时又降低了诉讼成本,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本案承办法官、海安县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唐霄介绍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