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1日,苏州市吴江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原告陈某虽然手持了7张共计40万元的借条,并且主张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但是终因证据不足,法院只支持了其40万元借款本金的主张。

 

原告陈某与被告蔡某是同学,蔡某夫妻经营一家茶楼。自20126月开始,蔡某自称因为资金周转多次向陈某借钱,累计借款高达40万元。后蔡某夫妻因为经营不善,茶楼关闭。众多债权人纷纷起诉至法院,法院应当事人的请求对蔡某的茶楼采取了保全措施。陈某一直在外地做生意,春节前夕回来过年时听说了此事,立刻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蔡某承认了对陈某的借款。但是对于利息却发生了争议,蔡某不承认约定了利息,双方各执一词,真假难辨。

 

陈某认为,两人是同学,因为对方一时周转不灵,自己也是好心帮助他。但是“亲兄弟明算账”,借款当然要给利息,这40万元也是自己将现有资金出借,不然这些资金能用在他处盈利。借款时说好了到期要还本金和利息的,只是因为大家很熟,怕麻烦,不好意思写在书面上,只写了本金的借条。被告蔡某则认为,老朋友之间不可能要利息,所以借条上也没有反映利息的约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借条上只约定了借款本金、还款期限,对于利息没有做出约定。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没有利息。因此法院不能支持其利息的请求。法官向陈某解释了相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说理和沟通,最终调解解决了双方之间的纠纷。

 

法官提醒,民间借贷虽然具有方便、灵活、利高的特点,但是它的盲目性和风险性不能忽视。对于他人提出的借款要求,出借人务必首先考虑对方的信用程度和偿还能力,决定当借不当借。民间借贷是否支付利息,利率多少等问题都必须清楚地写在借条中。不能因为碍于情面、怕麻烦,最终引发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