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阜宁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一审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172416时许,被告人王某因感情纠缠与“情夫”陈某发生争吵缠打,被告人王某先后将陈某的奔驰轿车两侧后视镜扳坏,并持一只反光镜外壳对轿车进行打砸,致轿车多处部位损坏。经鉴定,奔驰轿车修复总价格为人民币33306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赔偿了陈某车辆损失人民币34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损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另被告人王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相关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