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该算至何时?
作者:韩国华 发布时间:2013-02-22 浏览次数:1792
在有给付内容的案件,特别是民间借贷纠纷中,往往不仅要求对本金作出判决,还要对利息作出判决。那么,对利息应该算至何时?在判决主文中又该如何表述?
例如:张某与王某借贷纠纷,张某于2010年12月30日借款10万元给王某,约定月息2分,期限三个月,到期后,王某未还,张某起诉,2013年1月1日,法院作出判决,这时,对利息如何判决和表述?实践中,比较普遍的有两种做法。一种是:将利息算至判决之日,即在判决主文中表述为“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某借款1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月息20%算止2013年1月1日”)。这种判决及其最大的问题在于,对2013年1月1日之后止该判决生效之后十日内的这段时间,判决未予明确,执行亦缺乏依据。由于判决之日不等于送达之日,更不等于生效之日,如此,生效之日就是一个尚未确定的时间,这一时间如果过长,显然就损害了原告的利益,所以,笔者认为,这种判决及其表述不够妥帖。
第二种做法是:将利息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即在判决主文中表述为:“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某借款10万元,按月息20%的利率支付原告张某的利息(利息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这种判决及其表述的问题又与判决书尾部的“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相矛盾冲突。因为,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被告本应按生效判决立即履行义务,一旦迟延,应双倍支付债务利息。这里的债务利息,应为法定利息,也即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双倍计息,不应该是双方约定的利息,因为按双方约定的利息,再以双倍计算,其利率标准很有可能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构成违法。所以,第二种做法也不妥帖。
笔者认为,更为妥帖的做法是:将利息算至判决生效之日,可表述为:“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某借款10万元,并按月息20%的利率支付原告张某的利息(利息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这样,既保护了原告在判决之日后至判决生效期间的利息,又避免了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