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交警队辅警制服“查扣”车辆构成招摇撞骗罪
作者:许光 姚燕 发布时间:2013-02-22 浏览次数:630
被告人秦某曾任泗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辅警,后被辞退。被告人秦某将任辅警期间使用的警服臂章私自留存并缝在自己购买的仿警服服装上。2012年7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秦某身穿仿警服服装冒充警察,用之前在交警队上班查车的动作,坐到许某驾驶的红色中腾牌载客电动三轮车上,让许某从三轮车上下来,告知其该路段不允许载客电动三轮车通行,该车要查扣。许某见被告人秦某身穿警服,认为其是交警,即以自己是残疾人为由请求被告人秦某将车放行。被告人秦某为顺利将许某的三轮车“扣走”,遂哄骗许某回家将身份证及残疾证带至“九楼”(泗洪县青阳镇泗州大街与建设南路交汇处)处,自己和队长商量后即可将车放行。许某信以为真,即让被告人秦某将三轮车骑走,自己回家取身份证及残疾证。被告人秦某将车骑至偏僻处拆卸电瓶,并联系出租车前来拖运电瓶。后被告人秦某在将拆卸下来的电瓶向出租车上搬运时,被泗洪县公安局巡逻民警查获。经鉴定,该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6175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秦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秦某身穿仿警服服装,该服装上有其在任辅警期间的警服臂章,实际上被告人秦某冒充的只是辅警,并非是正式的交通警察,在这种前提下,被告人利用的并不是国家公权力,而是采用语言威胁等手段,让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而处分自己的财产,被告人秦某取得了财产,构成敲诈勒索既遂。
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人秦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秦某虚构自己是交警队交警的事实,让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这种错误认识而自愿处分自己的财产,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第三种观点认为,被告人秦某的行为构成招摇撞骗罪,其冒充的虽然是交警队的辅警,并不是正式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是其通过私留交警队臂章,着仿警服等欺骗手段,用以前在交警队上班查车的工作,冒充交警查扣他人车辆,给被害人直观的印象是交警队的工作人员,故被告人秦某的行为属于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构成招摇撞骗罪。
第一种观点不能成立,理由如下:被害人交付财物,被告人秦某取得财物,利用的不是被害人的恐惧心理,而是对利用被害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信任。通常敲诈勒索罪的客观方面可以分解为: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威胁、要挟或一定的暴力行为—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被害人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敲诈勒索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次要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或其他利益。纵观本案,从被告人的犯罪预备阶段来看,被告人私自留存警服臂章并缝在自己购买的仿警服服装上,其犯罪主观心理就是要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来看,被告人实施的是以前在交警队工作时候的查车的动作,是一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当的职务行为,这种欺诈手段明显就能让被害人误认为被告人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被害人交付财物来看,是因为自身违反交通管理规范,配合国家机关执行职务,而非出于恐惧心理。所以被告人秦某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观点不成立。
第二种观点也不能成立,理由如下: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其行为模式: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骗行为→对方产生或者继续维持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物。欺骗行为包括两种:一种是虚构事实;另一种是隐瞒真相,本案中被告人秦某的言语、行为确实具有欺骗性质,但是秦某冒充交警查扣车辆,被害人交付车辆实质上是被害人基于对国家机关的信任,是因为自身触犯行政法律规范,配合国家机关行使国家公权力。根据刑法理论通说,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是法条竞合关系,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被告人秦某构成诈骗罪的观点不能成立。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招摇撞骗罪是指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或者人民警察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从司法实践来看,此罪的具体表现有三种情况:(1)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国家机关的下级工作人员冒充上级机关工作人员;(3)此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彼部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被告人秦某虽然冒充的是交警队辅警,但是从被害人的角度来看,秦某在执行“职务”的时候,被赋予的是国家机关的公权力,行使的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查扣”车辆的方式是其以前在担任辅警时候的专业程序,从一个普通社会大众的角度来看,交付车辆,完全是出于对交警队这一国家机关执行公务的信任与配合。从被告人秦某的语言动作来看,哄骗许某回家将身份证及残疾证带至“九楼”处,自己和队长商量后即可将车放行,这种“告知权利救济”和“保护弱势群体”的执法理念,进一步能够证实被告人秦某在执行公务,所以完全符合招摇撞骗罪的构成要件。招摇撞骗罪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行为,原则上便构成犯罪,不要求行为人诈骗所得的财物数额多少。综上所述,被告人秦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既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