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主追打小偷致其死亡获刑罚
作者:泗洪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3-02-22 浏览次数:313
面对小偷一般人的第一反应是什么,多数人会说“打”。日前,泗洪法院一审审结了一起失主(被告人)追打小偷至其死亡的案件。被告人韩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2012年9月29日夜,陈某(1997年10月1日生)伙同付某某经预谋后,在泗洪县梅花中学大门北侧学子超市实施盗窃,因二人未打开超市门窗,盗窃未能得逞。随后,二人到泗洪县梅花镇西大街菜市场,从孟某的货车上偷得一些香蕉、葡萄等水果。随后,二人又进入被告人韩某的面包车内,欲盗窃车内财物,因在车内未发现财物,后二人坐在面包车内吃偷来的香蕉、葡萄。次日1时许,被告人韩某准备驾车到泗洪县城进货。当其打开面包车驾驶室车门时,陈某推开副驾驶旁边的车门逃跑。被告人韩某怀疑其是偷车的,遂追赶陈真,在追至梅花镇脑科医院南边公共厕所处时,陈某跌倒在草丛中。被告人韩某从地上捡起木棍对陈真进行击打,致陈某头部多处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12年10月2日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告人韩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中,被害人陈某对事发的起因存有一定过错,对被告人韩某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决定对被告人韩某减轻处罚。被告人韩某的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依法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综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