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郑某夫妇与丁某夫妇以3.3万元的价格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协议,付清房款取得房屋居住权,但未办理房产过户等手续。2002年,郑某夫妇将该房以3.8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吴某夫妇并签订同一房屋的买卖协议,付清房款并取得房屋实际居住权至今,但也未办理房产过户等手续。近年来,吴某夫妇多次要求被告郑某夫妇、第三人丁某夫妇协助办理房产过户登记等手续,第三人坚决不同意协助办理,原告愤而起诉到法院。

  

原来,20027月,吴某夫妇欣喜地以3.8万元的价格从郑某夫妇手中买来一套52平方米的房子。吴某接过房子的钥匙和房产证,发现房屋的主人不是郑某夫妇而是第三人丁某夫妇。看到吴某夫妇疑惑的神情,郑某解释说,因为这套房子是自己从丁某手里买来的,并且这套房子属于优惠房,要再等5年才能过户,所以自己一直没有过户,现在暂时也没法过户,待时间一到,自己再帮助把房屋过户给吴某夫妇。郑某说着还把当初在1996年自己与丁某的购房协议等证明文件都给了吴某。吴某夫妇虽有疑虑,但想想一来房子便宜,二来反正有协议书、房产证、土地证等证件在手,也不用那么紧张。这件事就这样慢慢搁置了下来。

  

时光荏苒,一晃10年过去。城市里快节奏的生活渐渐冲淡了吴某夫妇对房产过户的挂念。10年中,郑某搬离了原来的住所,吴某夫妇也与他失去了联系。这期间中国房地产市场价格发生巨大变化,随着物权法的颁布、法制宣传的深入和社会对物权意识的增强,吴某夫妇觉得应该把房产变更在自己名下,这样才有保障,免得夜长梦多。

 

20103月,经过多方打听,吴某终于联系上了郑某,并提出让郑某帮其办理房屋过户等手续。但是由于这套房屋的产权所有人是丁某,所以必须丁某到场才能办理过户等手续。

 

吴某和郑某很着急,千方百计找到丁某,丁某说:行啊!过户可以,再拿10万块来,1996年我那房子卖得太亏了。郑某气得发抖,这白纸黑字,岂能出尔反尔?而丁某则死咬一个理:当初卖得太便宜了,我也不要你全按市场价补偿我差价,只要10万块还多啊?就这样,吴某、郑某与丁某多次协商未果。吴某夫妇只好把郑某夫妇作为被告、丁某夫妇作为第三人一起告上了法庭。

 

金坛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第三人与被告,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两份房屋买卖协议均已实际交付并付清了购房款,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属合法有效,对原、被告及第三人三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及第三人均应按签定的房屋买卖协议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支付相关费用,否则,违反了我国法律规定的公平与诚实信用原则。日前,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依法判决他们分别按照协议办理房产变更登记等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