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持借据复印件打官司能否胜诉?
作者:杨哲勇 冯琨 发布时间:2013-02-22 浏览次数:367
日前,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法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判决被告王某某向原告李某返还借款10万元及银行利息1.4万余元。
2011年10月15日,被告王某某向原告李某借款10万元,约定利息6分,借款期限至2012年5月15日。其间,原告所持借据原件丢失并向公安机关报案。还款期限届满后,原告持借据复印件要求被告还款。被告对借据复印件和借贷事实不予否认,但却以“借款已还清,借据原件收回后销毁,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已消灭”为由拒付。11月21日,原告索要无果,遂持借据复印件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及银行利息。
铜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在当事人举证上实行的是“原件、原物优先原则”,要求当事人举证和收集原始证据,但也未排除复印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对于本案所涉的借据复印件,被告在未见到原件的情况下,认可系由其出具且无变造情形,并承认其与原告之间存在着借贷关系,由此构成了法律上的“自认”。所谓“自认”,就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对己不利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则无需举证。故此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着事实上的借贷关系。被告辩称“借款已还清,借据原件收回后销毁,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已消灭”,对此,被告负有举证义务,应当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然而,庭审中被告既不能提供有效证据支持其主张,亦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申请撤销其出具的借条,口说无凭,显然不能推翻借款未清偿这一事实。故此,法院对其辩论意见不予采信,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