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与妻子均系残疾人,双方相爱并结婚,因生活琐事妻子双方发生争执,妻子便诉讼要求与丈夫离婚。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妻子系肢体二级残,丈夫系三级残,双方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并于2000330日登记结婚,次年婚生一男孩。双方虽为残疾人,但婚后清贫的生活尚算幸福,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残疾夫妻发生矛盾,妻子遂诉至法院,要求与丈夫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婚姻关系,且生有一子,双方理应互敬互爱,本院对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夫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被告双方系残疾人,能组合一个家庭实属不易,且有一未成人子女需要抚养,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遂作出驳回原告姚某要求与被告张某离婚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