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季少女相亲记 成也彩礼败也彩礼
作者:徐吉童 黄晶 发布时间:2013-02-22 浏览次数:299
4万余元彩礼送17岁美娇娘,相伴三月后性格不合欲分手,却在索要彩礼时碰了钉子,最终闹到法院,真可谓是“相爱时难别亦难”。
刚满17岁的樊雅儿一打春就被安排着去相了亲,对大自己两岁的罗逸倒也挺有眼缘,两人也就处起了朋友。没多久,樊雅儿家里就授意她把这件婚事给定下来。罗逸这边得到消息,也不怠慢,带着礼品礼金就上门求亲了。在双方媒人、亲属的共同见证下,女方接受了男方交付的3万定礼和1.1万元见面礼,两人的亲事就算是定下来了。之后两人就开始了共同生活,因为彼此都没有到法定的结婚年纪,而且作为90后对于一纸婚约看得也比较淡薄,所以一切显得顺理成章。
共同生活后,罗逸继续在理发店上班,樊雅儿闲在家里。生活有序地进行着,但是两人之间的摩擦和矛盾却慢慢凸显出来了。樊雅儿年小任性,而且花钱大手大脚的,刚开始罗逸还容着她,可是她却越来越得寸进尺,罗逸辛苦挣来的血汗钱没几天就被她挥霍殆尽。罗逸开始有了埋怨、劝说,这些让樊雅儿觉得罗逸生了二心、有了外遇,二人的争吵逐步升级,最后到了不可收拾的田地,双方都提出了分手。人财两失的罗逸不想再遭人耻笑,心想既然不在一起了,彩礼就得要回来。去讨要彩礼的罗逸在樊家连吃闭门羹,后来终于肯露面的樊父却说自己的女儿是未成年人,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离法定的结婚年龄还差三年,所以只能接受无偿的赠与,不存在接受彩礼的问题。明明是罗家出尔反尔,馈赠出去的东西哪里还有要回去的道理呢?恼羞成怒的他毅然决绝然地将樊父告上了法庭,要求樊父返还自己的彩礼。
丰县法院审理后认为,男女双方为缔结婚约关系,基于当地习俗给付彩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要求返还的,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应予支持。通过查明的事实,可以证明樊父收到了原告罗逸给付的4.1万元彩礼。原告罗逸与被告樊雅儿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生活一段时间,后因双方感情不和而解除同居关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樊父返还按照当地习俗给付彩礼的诉讼请求,依法酌情予以支持。2月19日,丰县法院判决樊父依法返还原告罗逸20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