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阳法院人性化处罚一交通肇事案被告人
作者:陈国鹰 发布时间:2013-02-21 浏览次数:262
一货车司机开车不慎追尾撞上其他车辆,致使坐在副驾上的妻子死亡。面对突如其来的家庭变故,货车司机的岳父岳母对其给予了谅解,近日,丹阳法院实行人性化量刑,依法作出了对被告人肖某免于刑事处罚的判决。
被告人肖某自购货车与其妻子邱某在镇江市官塘桥从事蔬菜批发生意。2012年11月5日0时许,被告人肖某驾驶中型仓栅式货车(其妻邱某坐在副驾驶)载着一车蔬菜,沿312国道由常州往镇江方向行驶,行至该道路244公里300米处时,追尾撞上同方向停在路口停止线外等候信号灯放行的重型仓栅式货车,造成车辆受损、邱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丹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肖某应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肖某投案自首;并且被害人的近亲属(肖某的岳父、岳母)对被告人肖某的过失行为均表示谅解,请求司法机关对其从轻或免予处罚。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肖某的上述过失行为已经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考虑到本案被告人肖某有投案自首的法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并且被害人与被告人系夫妻,肖某本人也系该起事故的受害者,承受着失妻之痛,再则被害人的近亲属均谅解了被告人的过失行为,恳请法院免予对肖某刑事处罚的诸多情节,依法决定对被告人肖某免予刑事处罚。
判决宣告后,被告人肖某称原本担心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刑后他的驾驶证要被注销,以后与家人怎么生活下去?想不到法院会对他免除处罚,让他重新燃起生活的希望,对法院的人性化处理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