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村主任斗胆两年受贿17万
作者:刘伟炜 发布时间:2013-02-21 浏览次数:255
利用手中的职权,将政府出资所建本应用于安置拆迁户的宅基地随意卖给他人。邗江区平山乡一村民委员会主任张某,利用这一“生财之道”,在不到两年时间内,先后收受他人贿赂累计达17万余元。近日,张某因犯受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罪并罚,被邗江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两年。
2008年初,原维扬区平山乡涂庄组、西陈组等集体土地被征归国有,准备建设拆迁安置小区。在此期间,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的张某,被确定协助从事拆迁安置工作。手上有权了,张某思想上也开始把持不住了。2008年春节,村民陈某找到张某,请求张某为父亲陈某某在荷叶小区拆迁安置提供便利条件和帮助,并向张某奉上了人民币2万元。看着送上门的“肥肉”,张某自然爽快地笑纳了。 2009年8月,张某又以借为名,向扬州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某索贿人民币2万元,并在同年9月至10月,先后2次又受贿6万元。作为回报,张某帮助李某买下了荷叶小区的5户宅基地,同时还将由维扬区平山乡人民政府出资用于安置拆迁户所建的这些宅基地上的墙基一并出售给李某。直至2010年8月,张某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索取收受他人贿赂5次,共计人民币11万元。 除此之外,张某还凭借村民委员会主任的身份,利用职权,为村民施某在租用荷叶村村部门面房以及降低租金提供便利、为村民陈某在安置宅基地提供便利等等,先后7次收受他人贿赂款共计人民币6.7万元。 2012年10月,张某在纪检部门找其询问时,如实交代了自己受贿的犯罪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