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澡本是件放松而惬意的事情,但如果一不小心在六七十度的汤池里“享受”了一下,恐怕就是件让人无法忍受的事情了。

 

2012年的除夕,洪宇按照 “二十七洗疟疾,二十八洗邋遢”的习俗,到澡堂去洗澡,去去一年的晦气,准备迎接来年的新春。这天洪宇特意赶了个早,七点不到就进去了,但本就不大的澡堂里已经挤满了人。洪宇脱完衣服进去一看没有空位,就四处转转看看有没有快洗好的。澡堂里雾气腾腾,平日里光洁的地面这时候倒因为湿滑而让人不快了。洪宇转着转着,模糊中发现对面有一个人好像快要洗好了。他赶忙疾步向那个方向冲去,谁知顾此失彼,忘了看脚下,更没有看见旁边墙上贴着的一张写有“此池不准就浴”的警告标识,脚下一滑跌进了盖着一块条纹塑料布的水池里。偏不凑巧,这是个被严密保护的高温池,此时里面装着满满一池六七十度的热水。脱得精光的洪宇在这样一池热水中游弋的滋味可想而知。他声嘶力竭的叫声引来了围观的人,齐力把他捞了上去。随后而来的家人赶忙把他送去了徐州某医院进行治疗。经医院诊断,洪宇烫伤全身多处,伤后创面未处理,创面分布于全身多处,创面无明显水疱,腐皮局部脱落,基底潮红,红白相间,渗出少。后背、臀部及左上肢创面较浅,愈合快,双下肢创面偏深,总体表烧伤面积为91%,其中浅二度30%,深二度61%,颈部及上胸部皮下气肿。大过年的遇上这样晦气触霉头的事情,而且让自己遭受了如此皮肉之苦,洪宇郁结于心,将浴室的所有者大福公司和经营者孟鑫一起告上了法院。

 

丰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浴室的实际所有者大福公司已将浴室承包给孟鑫,手续合法,承包时一切设备检验合格。孟鑫作为该浴室的实际经营者,理应向来此就浴的人员提供安全的洗浴环境及洗浴水温。本案中,孟鑫未能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从而导致事故的发生,故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洪宇作为一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因为疏忽大意而未完全尽到注意和防免义务,从而致使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其亦存在一定的过错,故裁决被告孟鑫承担60%的赔偿责任,原告洪宇承担40%的责任。

 

孟鑫不服丰县法院作出的判决,认为自己只是承包浴室经营,浴室的实际拥有者大福公司也应一并承担责任,遂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过徐州中院耐心细致的调解,最终三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由孟鑫、大福公司分别向洪宇赔偿5万元、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