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闸法官跨多省为当事人追回五百万执行款
作者:张善华 发布时间:2013-02-21 浏览次数:354
“非常感谢法院的范莅、曹剑华等执行法官们不远千里,数次赶赴广东、深圳、杭州等地为我公司执行。2月18日,执行申请人浙江省桐庐县宏华能源有限公司在南通市港闸区法院领取了500余万元执行款后,公司法定代表人施培银激动地说。
2009年12月,桐庐县宏华能源公司与广东汇昌公司签订一份煤炭买卖合同,约定由汇昌公司向宏华能源公司出售动力煤炭,宏华能源预先支付货款500万元,丁某、张某为汇昌公司提供担保。因广东汇昌公司未能按约定交付煤炭,宏华能源公司遂追索500万元预付款,后广东汇昌公司陆续退还宏华能源公司140.2万元。
在余款多次追索无果后,宏华能源公司遂向合同签订地法院、南通市港闸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广东汇昌公司、保证人张某、丁某连带归还欠款本金、利息及经济损失合计500余万元。因广东汇昌公司不具备煤炭经营资格,2011年10月,港闸区法院判决宏华能源公司与广东汇昌公司的煤炭买卖合同无效,广东汇昌公司返还宏华能源公司本金、利息共计400余万元,张某、丁某对广东汇昌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判决生效后,义务人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宏华能源公司遂向港闸区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给付本金、利息及迟延履行金等费用。
受理该案后,执行法官于2012年3月前往广州执行,查询、冻结、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执行了数万元执行款。
2012年7月17日,执行法官前往浙江杭州市,找到另一被执行人张某,但张某拒不履行,法院决定对张某拘留14日。2012年9月13日,执行法官再次前往深圳对广东汇昌公司现金会计就公司资金帐外往来情况,进行执行谈话,并执行部分帐外转出资金。法院虽穷尽上述执行手段,但离全额执行到位还有很大的差距。
2013年春节临近,该院结合多方调查了解的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存在故意规避执行的情况,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进一步强制措施。被执行人迫于压力,主动请求法院约双方就案件执行进行协商。2013年1月29日,执行法官前往杭州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本金、利息及迟延履行金50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