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涉及农村拆迁安置房屋确权纠纷的处理
作者:刘绛昱 发布时间:2013-02-20 浏览次数:2142
人民法庭审理的农村离婚案件中,在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方面,常常涉及到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被拆迁安置的利益如何分配,原被告双方争执较大。此类纠纷产生的原因,主要是由于被拆迁房屋虽系男女一方的婚前财产或女方对安置房未出资,但女方作为安置对象在拆迁协议中又明确获得一定的安置面积。由此,在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女方常依据安置协议在诉讼中要求享有安置房的相关权利。对此,实务中缺乏统一标准,处理结果不一,笔者就相关问题试作分析。
一、实务中对此纠纷的通常处理模式
在司法实务中,目前对上述问题的处理方式一般有两种:一是承认被安置的女方对其所受安置面积享有一定的权益,在裁判中给予女方一定补偿;二是对女方的权益予以否定,很多法官认为女方原本对被拆迁房屋不享有所有权,不能因为其与男方生活了若干年就能获得安置房屋的所有权。
二、处理此类纠纷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
第一,要明确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性质和特点。
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所使用的集体土地,是由国家通过政策审批无偿分配,无需纳税,也没有使用年限的限制。因此农民的房屋虽属公民的合法财产,但由于其建房用地的特殊性,使其产权性质和法律地位有别于城市商品房和城镇私房,缺乏市场准入资格,属于限制市场流通的准产权。因此在审理农村房屋确权纠纷时,对此类房屋的产权性质需加以充分认识和正确对待。
农民住房产权的合法成立,除必须有经批准的宅基地使用权外,还涉及具体的批准建房面积权。现行农民建房政策是按户按人口批给不同的宅基地使用面积和房屋建筑面积。凡超过政府批准建房面积违章建造的房屋,除由政府作罚款等处理而予认可的外,都属违章建筑而不能在法院审判中作出产权确认。对该部分违章建造房屋只能就建筑材料的归属作出裁决。所以农民住房的产权是否能够被法院依法确认,除了建房资金的投入外,其前提条件是必须具有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和经政府批准的建房面积权。当事人的宅基地使用权资格来源于宅基地使用证的登记人和经政府批准的建房申请人,而当事人的建房面积权来源于政府审批时所确定的建房面积除以批准人口的平均数,而且这两项权利在当事人之间是不分成年与否、出资与否属平等按份享有。
应当承认,在当事人事先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而发生财产权属争议时,考察双方当事人对争议财产的出资情况,是判断争议财产归属的一个重要方面。建房出资是房屋能够建成并能行使居住权利的重要条件,但其对于农民住房产权的合法确立并不是唯一条件,如未投资的当事人不投入其宅基地使用权和建房面积权,即使是全部出资的当事人,其在产权确认中能够为其所有的只能是其本人所拥有的一部分面积份额,而不能是房屋的全部产权,其全部所有的只是房屋的建筑材料。而且当前农民建房筹资已非难事,倒是建房用地及面积的批准相当难得,两者相较,建房中取得用地权、面积权的重要性早已优先于建房的筹资出资。所以农民住房的房产是否能够成立,其必备要素应当包括宅基地使用权、建房面积权、建设资金的投入这三个方面。而前二者因政策限制目前尚难以用经济价值直接衡量,但其与公房租赁使用权一样,虽不能买卖流通但其市场价值已属客观存在。只按是否出资和出资多少来确定农民住房产权的"唯出资论"观点,已明显不符合当前农民住房产权的客观构成条件。所以在家庭成员中确认农民住房产权时,应当承认宅基地使用权享有者虽未具体出资,但其在建房中已投入其依法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和建房面积权,因此所建住房产权中也应当含有他的权利。当然在产权的具体份额上,还应当按出资与用地权、面积权兼顾的原则加以确认,与出资者之间在房屋产权分配上有较为合理的区别。
第二,正确确认房屋产权的具体份额,还需明确建房申请人、《宅基地使用证》登记人与房屋产权之间的关系。
《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所以农村宅基地政策实际是各省市政府根据《土地管理法》授权,对农民居住用地权益的公平分配,它不论贫富按人定量,通过造房用地的审批以保障每个农民都有其建房居住之地,属国家对农民居住权的基本保障。虽然《宅基地使用证》上的登记人只有户主一人,但凡是依法具备建房用地申请条件并在政府审批时被计入宅基地计算面积的申请人,都应当与《宅基地使用证》上的登记人一样,属于该宅基地的使用权的共同享有人。登记人与其他合法申请人享有平等权利。
三、结论
通过上述分析可见,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具有自身特有的属性和特点,因此在拆迁安置时,只要是作为安置对象,并获得一定的安置面积,就应当确认其对安置面积的权益。具体处理方法是,确认女方及判归其抚养的小孩对相应安置面积的产权或居住权。以笔者所在的丹阳为例,政策规定安置建筑面积为人均不超过40平方米,女方及小孩所享有的安置面积不足一套房屋面积,若安置有一房屋,宜将房屋判归男方,由男方将差价补贴女方,计算方法为现在的市场价减去安置价后现乘以安置面积;若安置有两以上房屋,女方离婚后无房居住,且就算男方将差价补贴女方亦无力购置新房,则可将其中一房屋判归女方及小孩,由女方补贴男方相应差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