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陵法院反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上升明显应引起重视
作者:张涛 发布时间:2013-02-20 浏览次数:592
近年来,广陵法院新城法庭受理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尤其以2012年增幅最为明显,2010年审结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12件,2011年审结14件,2012年则上升为23件。
一、原因分析
1、宏观经济层面:受世界经济低迷等宏观环境影响,市场供求关系、流动资金周转等均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人们投资、交易、消费均持谨慎态度,承租人的经营收益相应就受到很大影响,从而影响到承租人对于租赁合同的全面履行。
2、合同约定层面:双方当事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对于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时间等关键条款约定不够明晰,导致双方对于合同条款的理解产生分歧,造成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做法不统一,在协调不成的情况下最终形成诉讼。
3、承租人层面: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是承租人被诉至法院的主要原因。承租人在签订房屋租赁协议时约定了较高的租金标准和违约金标准,但在实际经营过程中由于其经营方式等因素导致其经营收益远低于其当初承租房屋时的心理预期,从而导致承租人不能按约支付租金或者不愿意按约支付租金,有的甚至干脆关门走人、不辞而别。
4、出租人层面:未经法定程序擅自终止合同,是出租人被诉至法院的主要原因。部分出租人因承租人未按时交纳房租,即采取封门、断电等手段阻止承租人正常经营,在承租人暂停营业的情况下即擅自将承租人的物品搬离,将房屋另租他人,获取比过去更高的租金。
5、其他合同外的原因:有些租赁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遇到政府征地拆迁等事由,租赁合同客观上无法继续履行,出租人往往寻找各种理由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迁让房屋,其真正目的是为了独占拆迁补偿利益,而承租人不愿轻易退出,也是为了谋取自己的利益。
二、对策及建议
首先,要加强当事人的合同意识、诚信意识的教育和引导。在签订合同时即应按照法律规定,对于合同的主要条款约定清楚准确,避免产生歧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遵循诚信原则,“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引导当事人双方换位思考。
其次,要加强承租人的风险意识教育。对于经营活动所需的资金投入、经营规模、所经营项目的市场前景、经营收益等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对于经营的风险应有一定的心理准备并有相应的预案。
第三,对于起诉到法院的案件,应做到调判结合,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尤其是对于故意违约、擅自终止合同等行为应严格执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该判决继续履行合同的则坚决支持合同相对方继续履行的诉求,避免出现违约人获益、守约人吃亏的不正常现象。
第四,做好典型案件的宣传报道工作。通过电视、网络、报纸等新闻载体,对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典型案例进行适度的宣传报道,增强合同意识、法律意识,从源头上控制此类案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