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疏管娃“可怜” 原本斗殴转抢劫
作者:瞿学林 发布时间:2013-02-20 浏览次数:402
经法庭庭审调查证实,一不满十六岁的孩子初中毕业后,就是不愿意继续上学而随社会上的特殊人群一起就这么“混”着。因其是未成年人,法庭上,法官经询问其父母是否有责,其父母则回答:“我们疏于管教确实有责”。然而,正是由于做父母的疏于管教,终于惹出了“事”。
近日,盐城亭湖区法院宣判一起由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被告人高某抢劫案,并作出一审判决: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随案移送作案工具铁器2把,依法没收。
2012年10月8日晚,曾因盗窃、诈骗先后被四次拘留的被告人高某与王某等三人(均另案处理)在盐城技师学院男生宿舍1号楼南楼某宿舍与被害人金某因琐事发生口角,高某等人持甩棍对被害人金某实施殴打。在殴打过程中,被告人高某见被害人金某的手上戴有金戒指,便起了贪念,遂与王某等三人合谋后,强行将金某带至该校东校区西北围墙处,采取殴打及言语威胁等手段,劫得被害人金某金戒指1枚,价值人民币1995元。经鉴定,被害人金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次日,经被害人报案,被告人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法院另查明,案发后,被抢戒指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高某与被害人金某达成了赔偿协议,由高某赔偿金某经济损失4000元,金某对高某表示谅解,并请求法庭给被告人高某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法庭了解到被告人高某系家中幼子,其因玩心重,在初中毕业后便步入社会,经常出入网吧、歌厅等人员复杂场所,结识了一些社会不良青年,受到不良风气影响,其自身法律意识淡薄,其父母又缺乏管教,从而走上犯罪的道路。通过庭审教育,被告人高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表示愿意重新做人。其父母表示接受教训,承担教育孩子的责任,请求法院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对此,盐城亭湖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高某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高某已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在成长过程中,因其父母缺乏管教,自身法制观念淡薄,自控能力差,以致走上犯罪道路。根据该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
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