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图小利乱开票 获利一万罚八万
作者:王蒙 发布时间:2013-02-20 浏览次数:306
在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白某、纪某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6份,从中获利1万余元。近日,白某、纪某及介绍人朱某、徐某纷纷获刑,并处罚金二至八万不等。
白某、纪某共同经营一家金属材料公司。2012年6月以来,经朱某、徐某介绍,在没有任何实际经营活动的情况下,为四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6份,价税合计557194.69元,税额80959.92元,已抵扣税款64119.75元。白某、纪某通过开票向徐某收取票面金额7%的开票费,从中非法获利1万余元。
不用干活,只开开票,便能获得收益,白某觉得这个买卖着实划算,却没料到走钢丝的风险,经人举报白某的违法行为曝光。为争取宽大处理,白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朱某,退出非法所得10900元。
2012年底,润州区检察院对白某等四人提起公诉。
润州法院经审理认为,白某等四人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在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国家税款,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四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白某有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判决白某、纪某、朱某等三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四被告人分别处以罚金二万至八万不等。非法所得109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释法]
增值税是目前国际上被许多经济发达国家所采用的一种税制,在这种税制之下,税金不包含在销售价格里,确保了企业成本的核算,使得企业经济效益不受税项的影响。但如果没有真实的交易却利用增值税发票来抵扣税款的话,这部分抵扣的税款就从国库流失到了个人的腰包。
通常情况下,有开票资格的公司不直接与买票者进行交易,而是通过中间人的介绍,虚开者利用公司具备的一般纳税人资质,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并从中收取一定比例的非法所得。
买票者只要向开票方提供仅为票面金额几个百分点的钱就可以获得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通过了国税系统认证后便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去抵扣税款,这样做可以本应向国家缴纳的税款省下来,作为自己的利益。
虚开者和买票者“互惠互利”的行为严重扰乱了税收管理制度,使国家的税收蒙受了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