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边车辆排成行 深夜盗油入牢房
作者:李金宝 宋芹 发布时间:2013-02-20 浏览次数:246
看见城市街道旁边夜晚停放着成排的货车,心中窃喜,认为发财机会到了,乘夜深无人之机,偷放货车油箱内的柴油,不想正应了“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的老话,最终被夜巡民警当场抓获。2月19日,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杨建西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
家住沭阳县沭城镇的无业人员吴建西,见街道和小区的路边夜晚停放着成排的货车,心中窃喜,认为发财的机会来了,便乘夜深人静之机提着油桶、拿上作案工具,专门偷盗货车油箱里的柴油。2012年8月5日夜间,杨建西在沭阳县沭城镇银河家园小区南门西侧路边盗窃何得功货车内柴油76余公升,经鉴定,被盗柴油价值人民币500余元。盗窃得手后,杨建西见一连几天平安无事,自认为神不知,鬼不觉,不会有事,因此更加胆大妄为,又于2012年8月份的一天夜间再次作案,在沭阳县沭城镇花城小区西南角处盗窃陈向阳货车内柴油100余公升,经鉴定,被盗柴油价值人民币700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份至9月份,杨建西四次在夜间驾驶三轮车,携带油桶、吸管,在沭阳县沭城镇银河家园、沭阳县沭城镇花城小区等地盗窃他人停放在路边的车辆油箱内的柴油。后经鉴定,所盗柴油共计价值人民币1900余元。2012年9月9日23时许,杨建西在路边盗窃货车内的柴油时,被沭阳县公安局巡逻民警当场抓获。
杨建西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审理过程中,杨建西通过亲属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建西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建西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杨建西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建西通过其亲属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