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同居又分居 子女抚养成争议
作者:王其见 周洵 发布时间:2013-02-20 浏览次数:293
在外地打工相识,恋爱同居并生育子女,却均未领证结婚,后因感情破裂分居,又均因子女抚养问题产生争议。去年11月27日和今年1月31日,建湖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先后调解了两起子女抚养纠纷案。
家住河南洛宁的王某与家住江苏建湖的徐某于2006年在北京打工时相识恋爱并同居,于2007年8月生育一男孩。因双方当初认识不久即同居,缺乏感情基础,生活中为琐事一直矛盾不断,也就没有领证结婚的想法,最终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原告王某遂于去年11月27日诉至法院,经法院主持,与被告徐某达成调解协议,非婚生男孩随原告生活,被告不承担抚育费用。
家住安徽和县的丁某与家住江苏建湖的葛某于2007年在苏州打工时相识恋爱并同居,于2008年10月生育一女孩,女孩出生后一直随葛某生活。因同居时葛某不到法定婚龄,未领取结婚证,而同居后双方经常争吵,感情日渐疏远,也就没有补领结婚证。两人于2009年12月分居,后为女儿抚养归属发生矛盾,原告丁某遂于今年1月31日诉至法院。经法院主持,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非婚生女孩随被告葛某生活,原告不承担抚育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