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砸坏车窗的破坏性手段盗窃他人放在车内的钱财,最终惹来牢狱之灾。218日,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邢方玉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项昊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处被告人王万民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处被告人项洪兵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2012729日,邢方玉伙同项洪兵驾车至沭阳县沭城镇江南枫景小区南门口路旁,通过砸车窗玻璃的方式盗取许建银灰色大众轿车内现金1000余元。盗窃得手后,二人见神不知鬼不觉,更加肆无忌惮,接着于当天窜至沭阳县沭城镇阳光天地小区三期建筑工地西门北侧小路上,通过砸车窗玻璃的方式盗取郑兆俊黑色凯美瑞轿车内现金2000元。

 

邢方玉和项洪兵盗窃得手后得意忘形,请朋友吃饭时吹得神乎其神,朋友项昊、王万民心旌神动,主动要求入伙盗窃,邢方玉和项洪兵欣然同意。2012816日,由项昊驾车,邢方玉伙同王万民、项昊到沭阳县沂河镇平安广场花乡家具城西侧,由邢方玉砸车窗玻璃实施盗窃,王万民为其望风,将赵安光放在其黑色宝马740轿车内的现金20000元盗走。

 

正应了“常在河边走,哪能不湿鞋”的老话,邢方玉等四人最终被公安机关全部捉拿归案。并查明,邢方玉、项昊均系累犯。案发后,邢方玉、项洪兵的亲属分别代为退赃22000元、3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邢方玉、项昊、王万民、项洪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民财物,其中被告人邢方玉多次盗窃,且数额巨大;被告人项昊、王万民盗窃数额巨大;被告人项洪兵多次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邢方玉、项昊、王万民、项洪兵共同实施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邢方玉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当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邢方玉、项昊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均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项昊、王万民、项洪兵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项昊、项洪兵、邢方玉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邢方玉、项洪兵案发后能主动退赃,均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