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吴江法院审结一批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经法院调解和判决,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因为逾期办理房产证和土地证,分别向33位业主支付4000元至30000元不等的赔偿。

 

陈某、孙某等34位业主于2007年与吴江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向开发商购买商品房。双方约定交房期限为2008年底,交房后120天内办理产权证,业主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房地产公司按照购房总额及逾期办证日期,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息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房地产公司依约交付了房屋,但直到2010年和2012年,才陆续为业主办理了房产证、土地证,远远超出了合同约定的期限。34位业主将房地产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房地产公司赔偿逾期办证损失。

 

因该案不仅涉及起诉的34位业主,还涉及到该小区未起诉的几百户业主的切身利益,如果不能妥善处理,势必引起连锁反应,影响社会稳定。吴江法院受理该批案件后,指定专人负责办理,多次组织双方调解协商。调解过程中,个别业主情绪激动,承办法官没有因此放弃调解工作,一判了之。经过多轮调解,31位业主与房地产公司达成了协议,并当场履行完毕。其余3起案件,法院审理后认为,房地产公司未按照约定及时为业主办理产权证,构成了违约。但目前房屋产权证已经办出,违约行为已经终止。由于双方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偏高,应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酌情予以调整。综合业主未提供实际损失的证据等实际情况,最终法院判决房地产开发公司按照已付房款的6%向业主支付违约金。判决后,除1件案件上诉外,其他2起判决案件也已履行完毕,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