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悉心调解 儿子陪父过节
作者:吉纯 刘昌海 发布时间:2013-02-19 浏览次数:269
“颜庭长,过年好,我今天是来撤诉的,两个儿子春节都回来了,还买了很多东西,我好多年没这么高兴了,多亏你们做工作啊,谢谢你们!”正月初七一上班,王金祥老人就来到海安县法院墩头法庭,拉着颜永刚庭长的手不停道谢。颜永刚听着老人开心诉说春节全家团圆的景象,露出了笑容。
年前,王老汉拿着诉状走进海安县法院墩头法庭,要求两个儿子履行“精神赡养”义务。颜永刚经过了解得知,老人家中彩电、冰箱、空调等生活设施一应俱全,经济上并不困难。原来,两个儿子因为常年在外打工或做生意,工作太忙无暇顾及老人的生活。王老汉上年纪后倍感孤独,非常希望两个儿子常回家看看,多给自己一些关爱。每到春节,这种感受尤其强烈。颜永刚和调解人员一起,给王老汉的两个儿子做工作,尤其强调孝敬老人的重要性,希望他们换位思考,缩小分歧。父子三人深受触动,表示愿意调解。接着,颜永刚组织调解人员分工,从安乐祥和过春节的角度化解三人的思想疙瘩,父子三人的意见渐趋一致,两个儿子不仅答应常回家看看老人,陪他过春节,还主动增加赡养费。王老汉十分满意,说年后就来撤诉,于是出现了前文一幕。
法官点评:随着时代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和老年人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物质养老大都不成问题。但由于老人年龄增大,行动逐渐不便,交际圈子变小,常会产生无依无靠的孤独感。越来越多的老人不仅满足于物质方面的需求,更多需要的是精神上的慰藉,“精神赡养”已经成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议题。
其实 “精神赡养”在法律上也并非无据可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1条第1款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第1款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人的特殊需要。”由此可以看到,赡养包含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经济上的供养;二是生活上的照料;三是精神上的慰藉;四是老人特殊需要。其中,后三个方面都应当主要属于精神层面的。因此,我国法律虽然直接使用精神赡养这一说法,但事实上已经明确认为赡养包括物质和精神两个层面。
古人云“百善孝为先”,又云“事孰为大,事亲为大”,赡养父母是为人子女应尽的责任和义务,除了是法律上的规定,更多的是对道德的要求。当子女真心想回报父母和报答养育之情时,应该照顾到父母的多种需求。时下生活节奏快,职场压力大,子女常会忽略了父母的心理感受,也或许是工作、学习在外,有着现实的困境。但父母要求的并不多,多一些交流和欢愉,多一些热闹和天伦之乐,多一些情感释放的机会和场合,让孝内化为责任践履和情感守候,莫留“子欲孝而亲不在”的遗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