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中国人而言,在情感归属上,“叶落归根、入土为安”一直是离乡游子年老时最大的心愿。作为逝者亲属,理应帮助逝者实现这一心愿,从而延续中华民族的精神传统。但有时候,情况并非如此,在逝者尸骨未寒之时,亲属之间便闹得不可开交,甚而至于相互争夺骨灰,让逝者难以“安息”,让生者难以“告慰”。近日,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骨灰争案便出现了这样的情况。

 

突然去世  老台胞死后骨灰归属惹争议

 

李老原籍在太仓市浏河镇,1947年他离开大陆去往台湾,在台北糖业公司工作。退休后,于19877月申请至无锡定居。在办理定居手续时填写的《外籍华人、华侨、港澳台人员定居审核表》中,李老写明的“申请定居理由”为:“孤身在台,从未结婚成家,在台湾无亲属子女,现年老退休,想回大陆安度晚年。原籍太仓县浏河镇已无亲可依,北京胞妹处又无法适应北方寒冷气候,故选择无锡外甥处,自购房屋定居。”

 

198712月起,李老就开始在无锡定居。李老这一辈子从来没有结过婚,也没有子女,他生前都是独自居住在自己购买的无锡市滨湖区某小区内的房子里,并另外聘请了一名钟点工为其烧饭、打扫卫生。李老在台湾工作了四十年,也没有妻子儿女的顾虑,因此经济条件较为宽裕。虽说他是一个人生活,但是李老身体健康,根本不需要亲属的照顾,而且还经常出资邀请分散在各地的亲戚共同外出游玩。

 

可惜,在2010330日,已经90多岁的李老在家中因突发脑溢血死亡。之后,李老身在无锡的侄女李阿姨一家垫付了李老的部分火化等丧葬费用,并操办了李老的身后事。遗体火化后,骨灰被安放在无锡市殡仪馆,存放凭证由李阿姨持有。

 

在得知李老去世的消息之后,远在北京的李老的胞妹吴老太和在上海的外甥女刘阿姨都分别多次向李阿姨表示,希望将李老的骨灰交给她们,并由她们来将李老的骨灰安葬到老家浏河镇去。李阿姨当然不肯这么将李老的骨灰交给她们,三方在几个月的僵持不下之后,只能到法院寻求帮助,希望能尽快让李老“入土为安”。

 

各执一词  三方亲属你来我往争夺骨灰

 

吴老太是李老的亲生妹妹,小时候由于家里比较穷,就被父母送给别人抚养了。今年已经89岁高龄的吴老太在法庭上表示,李老与其为亲生兄妹关系,与李阿姨为叔侄女关系。从法律角度来看,自己应该是没有妻子和儿女的李老唯一的法定继承人,因此她有权决定李老的安葬地点、安葬时间及安葬方式。她已经在李老祖籍太仓市浏河镇购买了墓地,待李阿姨返还骨灰后,就将安排入葬。同时也让逝者早日叶落归根、入土为安。可是在李老去世之后,李阿姨以个人名义将李老的骨存放于无锡市殡仪馆。后经其多次要求,李阿姨均不向其返还该骨灰。吴老太认为李阿姨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因此要求法院判令李阿姨立即将骨灰返还。

 

而作为该案被告的李阿姨也有79岁了,她表示,自己是李老的侄女,自己的父亲是李老的大哥。李老的遗体是由她们一家送至殡仪馆火化,相关的丧葬费用、火化费用等都是由其支付,李老的身后事也由其及家人办理,理应由她持有李老的骨灰存放证明。李老从台湾返回大陆后,居住在无锡长达23年,已经适应了无锡的生活环境,因此将李老的骨灰安葬于无锡是较为适当的,并且也不影响其他亲属对死者的悼念、祭奠。从李老逝世至今,他们都按无锡的风俗对骨灰进行了妥善、体面的安置,吴老太和其他近亲属的祭奠权没有受到侵害。而且吴老太在李老生前十几年间没有到无锡对李老进行过探望,也没有尽到情感交流、生活起居、精神抚慰等方面的义务,在李老死后的安葬过程中,吴老太也没有参与任何事务,因此,吴老太没有权利要求返还骨灰。

 

另外一方是今年87岁的刘阿姨,她表示,自己是李老的姐姐的女儿。小舅李老从台湾退休后返回大陆,本意是叶落归根,在大陆有个亲戚照应。当初由于北京气候冷,上海与北京一样不许落户,最后才选择在外甥陈先生工作的无锡安家落户。李老生前向其表示过希望死后安葬于浏河镇与父母团聚,所以他已经在2011514日受小姨吴老太的委托在浏河为李老购买了墓地。在大殓之后,李老的身份证、房产证、银行卡、骨灰寄放证等一直都是由李阿姨保管的,并且三番五次拒绝亲戚早日让老人入土的意愿,阻止亲属取得李老的骨灰。小姨吴老太是李老唯一的法定继承人,也是李老过世后家族中唯一健在的受尊敬的长辈,李老的后事理应由吴老太来安排。李老的骨灰应该是属于亲属共同所有,并且由亲属共同确定骨灰的安葬时间、地点及方式,如果亲属之间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也应该是由法定继承人来处置和管理。所以刘阿姨请求法院判令李老的骨灰归其所有,并由其返还李老的胞妹吴老太处置和管理。

 

尊重风俗  法院判定由胞妹将骨灰下葬

 

承办法官表示,骨灰是人体焚烧后遗留的残骸,其作为死者的物质性人身遗存,包含有特定的人格尊严和伦理因素,是亲属缅怀、祭奠死者的精神象征物,承载着死者亲属的精神利益,对死者亲人有特殊的精神价值。因此,骨灰作为具有特定象征意义的物,属于民法所调整的物的范畴。因骨灰的归属、管理所产生的纠纷,也属人民法院应予处理的民事纠纷范围。针对这类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参照结合死者遗嘱、亲属间的意愿以及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合情合理的处理。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公序良俗原则的前提下,首先应当尊重死者的遗嘱,如果没有遗嘱,而亲属间又不能就骨灰的处置达成一致意见时,则应优先考虑与死者有最密切关系的亲属的精神利益,将骨灰交由该亲属处置管理。此时的管理权利,应限于埋葬、祭祀,保证死者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等,并且不得妨碍其他亲属对死者同样享有的哀悼、祭奠权利。

 

该案中当事人就骨灰安置产生争议,虽然经过多次组织双方进行多方案的调解,但各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在此情况下确定骨灰的管理和处置权,应优先考虑与死者有最密切关系的亲属的精神利益。吴老太为李老的胞妹,李阿姨是李老的侄女,刘阿姨是李老的外甥女,相比较,受继承法保护的兄妹关系显然比叔侄女关系、舅外甥女关系具有更为密切的血缘关系。虽然该案中存在李老生前长期居住于无锡、李阿姨操办火化事宜、垫付相关费用等事实,但以上因素尚不足以改变基于血缘关系衡量精神利益的处理原则,因此,李老骨灰由其妹妹吴老太管理和处置更为适当。据此,法院判定李老的骨灰交由吴老太处置,吴老太应该在判决生效后3个月内将李老骨灰安葬于太仓市公墓浏河墓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