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登记表算不算劳动合同?
作者:潘景信 发布时间:2013-02-19 浏览次数:467
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的黄老板最近遇到一件烦心事,原来他经营的纺织公司在2012年2月份招进一批工人,当时让工人填了职工登记表,却未签劳动合同。后来,工人王某、葛某因故离职,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将黄老板告上了法庭。职工登记表到底算不算劳动合同?对此双方各执一词。近日,苏州市吴江区法院经过审理,最终给出了答案。
2012年2月,王某、葛某通过招工进入某纺织公司从事挡车工工作,入职时,王某、葛某填写了入职登记表,写明了自己的年龄、身体状况、联系电话、住址等。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在“公司任用”一栏中,填写了工种、工资待遇、考勤考核、奖惩等内容,并将职工登记表分别交给了二人。5月份,王某、葛某因故离开纺织公司,向仲裁部门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公司赔偿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双方经过劳动仲裁,又把官司打到了吴江法院。法庭上,黄老板认为,职工登记表上虽然没有写明是劳动合同,但内容具备了劳动合同要求的条款,不需要支付赔偿金。但王某、葛某认为,职工登记表是自己在劳动仲裁阶段提交的,只能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不能证明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
吴江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包括用人单位名称、劳动者姓名、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事项。纺织公司与王某、葛某签订的职工登记表虽然没有明确写明是劳动合同,但具备了上述必备条款,认定双方已签订了劳动合同。最终驳回了王某、葛某要求纺织公司支付一倍工资赔偿金的请求。
承办此案的法官提醒,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中,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及时与劳动者订立规范的劳动合同,防止发生不必要的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