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风波
作者:王民报 发布时间:2013-02-19 浏览次数:291
核心提示:
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的,在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剩余的部分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案情回放:
张青与张鸿是同父异母的两兄弟,张青的母亲在张青还不记事的时候就去世了。后来,父亲又续了一房人家,有了现在的弟弟张鸿。张青十来岁前一直是和父亲、继母生活在一起的,但是父亲和继母对弟弟张鸿照顾的十分贴切,但对张青不仅不关心,还经常打骂,让张青对两位老人心存记恨。十八岁的时候,张青在与父亲、继母大吵一架后就离开了家到广东去闯荡。由于张青能吃苦、善经营,在广东打拼十余年,捞到了人生的第一桶金。在十余年打拼的过程中,张青认识了妻子李艳,还有了自己的儿子张小山。
2005年,张青带着自己多年打拼所积累的财富回到老家徐州投资经营,成立了一家汽车销售公司,生意做得是红红火火。回家一年多,张青从来不提回家看看,这让妻子李艳感到十分的异常,在妻子李艳的追问下,张青才把自己经历告知了妻子。李艳同情张青的经历,但是也劝说张青能够放下记恨,回家看看自己的父亲。在李艳的一再劝说下,张青于2007年春节的时候回了一趟老家,见到了自己年迈的父亲。十几年没回家,家里的变化很大,继母因病已去世两年多,弟弟张鸿由于溺爱,无人约束,成天游手好闲、不务正业,欠下了几万元的债务。
张青的父亲得知张青有着这么大的家业,就希望他能多资助一下自己的弟弟,也让他过上幸福的生活。而弟弟张鸿就一心想着能从哥哥张青哪里捞点油水。
2009年夏天,张青的汽车销售店里突然来了十几个赤龙画虎的年轻人,说是要张青还账,张青急忙询问事情的原委,才知道弟弟张鸿欠下高利贷让别人到这里要账的。张青驱车赶到老家跟父亲理论,父亲不仅不说张鸿的不是,反而责怪张青不帮助弟弟,让张青再次对父亲恼羞成怒。为了不影响自己的生意,张青偿还了这笔欠款10万余元。可是张青再也不会老家,也不想再认这个父亲。
2011年冬天,张青突然昏倒在地,经过检查,被确诊为肝癌晚期。在弥留之际,张青立下了一份遗嘱,自己名下的房产由儿子张小山继承,其他所有财产由妻子李艳继承,没有给父亲、弟弟留下任何份额。
张鸿和李艳就遗产继承一事协商多次未果,2012年6月,张鸿以父亲的名义将李艳和张小山告上法庭,要求确立张青所立遗嘱无效,按照法定顺序继承张青的遗产。
法院审理:经过庭审调查,张青所立的遗嘱是在多人在场并见证的情况下设立的,其遗嘱中对遗产的分配符合法律的规定,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没有违反社会公德及社会公共利益,理应认定为合法有效。但是,张青在设立遗嘱时没有考虑到已经八十多岁没有生活来源的老父亲,没有给给他预留一定的份额,这违反了《继承法》第十九条关于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保留遗产份额的规定,应当给父亲留下一定的财产。
通过调解,李艳对家庭现在的状况十分的痛心,她并不是不愿意给张青的父亲留下一定的财产,而是担心这些财产再被张鸿祸害。而通过与张青的父亲交流,父亲也表示自己没有对张青尽过什么责任,也不渴望张青能给他留下什么,这一切都是张鸿的意思。为了张青的父亲老有所依,也为了给父亲留下的财产不被弟弟张鸿祸害,李艳与公公之间达成了一份调解协议,把应当给父亲保留的财产份额以生活费的形势按月支付给公公,并且李艳承诺以后会经常来探望公公,因为那毕竟是张青的亲人。
通过调解,案件得以圆满结案,结果是:一方面让老人有了依靠,还缓和了两家人之间的矛盾、加深了感情,另一方面,也让心存不轨之人无所得。(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对话法官
记者:该案是一起遗嘱继承纠纷案件,那么请问遗嘱的形势有哪几种?什么样的遗嘱才是合法有效的呢?并且各种遗嘱的效力状况如何?
法官: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嘱分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和口头遗嘱等形势,公证遗嘱是在公证机关设立的遗嘱,因为有司法机关的介入,并且审核程序严格,公证遗嘱的效力较其他几种形势的遗嘱的效力高,即对同一遗产同时存在多份遗嘱时,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即便自书、代书或口头遗嘱设立的时间晚于公正遗嘱,也不能推翻原有的公正遗嘱,公正遗嘱只能通过再次在公证机关设立的遗嘱才能推翻。
自书遗嘱是由遗嘱人自己书写的遗嘱,遗嘱中要注明遗嘱设立的时间并签字。同时存在多份自书遗嘱时,时间在后的效力优先。
代书遗嘱是由他人代为书写并签字的遗嘱,这种遗嘱在设立时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并且见证人和遗嘱人均要签字确认的遗嘱。这种遗嘱也要注明设立遗嘱的时间。同样,同时存在多份代书遗嘱时,时间在后的效力优先。
口头遗嘱一般是在情况较为危机的情况下设立的,是遗嘱人口头陈述并由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方能有效。这种形势的遗嘱仅在情况较为危机的情况下方能使用,在危机解除后,遗嘱人能够设立其他形势的遗嘱时,应当设立其他形势的遗嘱。
审:通过了解案情,可以说遗嘱是有效的,为什么有效的财产还要给他人留下份额呢?
法官:这是法与情相结合的体现,法律一方面规定内容、形式合法的遗嘱是有效的,应当予以保护,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具有合法继承权的弱者的权益,为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保留一定的份额,让他们的生活有所依靠。
记者:这起案件是因为遗产引起的,对于遗产的处理您有什么建议?
法官:首先我建议对于遗产的处理要做到早打算、早安排,尽量设立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有效的遗嘱。同时,也建议应当通过合法的途径获得遗产,如果继承人为继承遗产而谋害被继承人或为争夺遗产而谋害其他继承人的,或是在被继承人生前对被继承人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情节的,或是采取胁迫、欺骗被继承人的方式设立遗嘱,或者伪造、篡改遗嘱的,按照法律规定可以依法剥夺继承人的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