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七日内做出裁定,不予受理。这与以往的民诉法规定有所区别,法院对不予受理的裁定必须以书面的形式做出,进一步保障了当事人的权益。” 16日,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楼大法庭举办民诉法培训班,全市200名审判人员参加培训。

 

据了解,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两大诉讼法已于201311日起正式实施。随着新诉讼法的实施,最高院等6部门联合出台文件对实施刑诉法若干问题进行了规范。最高院日前出台了首部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对民诉法新旧衔接使用做出规定。宿迁中院为此专门组织两大诉讼法业务培训,并结合岗位练兵等活动,深入研究修订后的条文、内容变化。

 

在实践中,新诉讼法的实施难免会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这些问题如何解决?宿迁中院在新法实施过程中加强组织协调,健全沟通交流制度。市法检两院先后就新诉讼法实施召开四次座谈会。201211月,宿迁法检两院共同下发《关于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中互相协调配合的实施办法(试行)》,在全省中院率先规范简易程序案件集中起诉、集中审理、专人办理等原则。市法院还与司法局共同制定《社区矫正工作加强衔接配合的实施意见(试行)》,确保社区矫正工作有效衔接。

 

两大诉讼法修订的均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精神,宿迁中院在两大新诉讼法的实施过程中将此精神切实落到实处。例如,新民诉法中确立了“小额速裁”制度,即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民诉法规定的简单民事案件可以实行一审终审,大大减轻了群众诉累。宿迁全市五家基层法院依托速裁中心,以1.37万元标的为界,组织“小额速裁制度”实施。在刑事审判工作中,严格落实新刑诉法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强化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充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诉讼权利。日前,市法院在审理一起故意杀人案件中,在全省率先开展侦查人员、鉴定人员、证人同时出庭作证。市中院专门设置律师阅卷室,尽最大可能为辩护律师履行法定职责提供方便。案件审理中,注重依法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对法律规定要求二审开庭审理的案件必须开庭审理,强化庭审效果,树立司法公信。

   

新诉讼法中强化了法律监督,增加了“检察建议”的监督方式,增强了监督的能动性。对此,宿迁中院院长汤小夫这样解读:“检察院监督和支持法院工作,特别是参与重大敏感案件,对提高法院工作成效、增强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全市法院干警应增强主动配合检察院依法行使法律监督权意识。”

(杨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