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酒半斤多 赔了二万元
作者:王长圣 发布时间:2013-02-18 浏览次数:293
陪人喝酒,却陪出了官司,陪酒者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2月7日,海安法院调结了一起共同饮酒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2012年10月,个体户徐某请洪某、蒋某为其店面装修。结工后,徐某将二人请到附近餐馆吃饭洪某和蒋某喝完一瓶白酒后,又趁兴喝了五瓶啤酒。深夜一点多,洪某、蒋某酒足饭饱,分别骑电动车和摩托车返回家中。谁也没有想到,蒋某返程途中因醉酒失控,所驾摩托车与道路中间隔离栏发生碰刮,跌倒后当场死亡。公安机关认定蒋某承担全部责任。
蒋某的去世,一下子让其家庭跌入冷窖。悲痛的家人在料理完丧事后,一纸诉状将徐某、洪某告到法庭,要求二人赔偿其因蒋某交通事故死亡而造成的各项损失16万余元。经海安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徐某在已付1万元基础上,另行赔付蒋某家人3万元,洪某赔偿2万元。
[法官提醒] 《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里的“其他义务”是一种概括性规范,包括酒桌上的劝诫、注意、照顾义务。本案中,洪某陪着蒋某共同饮酒且至蒋某至醉酒状态,应知其酒后驾驶机动车存在危险且属于违法行为,却听任蒋某驾驶机动车返家,其主观过错明显;虽然洪某没有主动加害蒋某的行为,但其与蒋某共同饮酒后,即产生对蒋某安全保护的义务,而洪某消极不作为,亦属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春节将至,亲友欢聚、工作应酬增多,“无酒不成席”,作为中国一种文化习俗,饮酒助兴本无可厚非。但是,喝酒要量力而行,陪人喝酒也要“察言观色”,要注意同桌其他人的身体状况和酒量,对于醉酒者应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