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法院一案例被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为指导性案例
作者:民二庭 发布时间:2013-02-17 浏览次数:605
1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四批指导性案例,省法院民二庭审结的(2011)苏商终字第0107号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川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审判长段晓娟、承办法官史留芳、合议庭成员魏玮)成功入选,编号为指导性案例15号。至此,最高人民法院建立指导性案例制度以来的短短两年时间内,省法院民二庭已有两件案件入选,占已公布指导性民事案例的四分之一。
该案的指导作用主要体现在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明确关联公司的人员、业务、财务等方面交叉或混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丧失独立人格的,构成人格混同;关联公司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关联公司相互之间对外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将有利于防止关联公司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恶意逃避债务,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有利于规范关联公司经营行为,促进企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