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检察官询问被告人吴某为什么要盗窃?吴某竟然说出了他的理由:“我看见那一户人家窗户没关,就进去把他钱包拿了,然后我就回家了”。此话说的似乎有些“顺理成章”,那么,法律又是如何制裁他的呢?

 

近日,盐城亭湖区法院经审理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1、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291919时许,曾于20087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的被告人吴某流窜至盐城市区榆河路七巷25号,采取爬窗入室等手段,窃得被害人施某家床头柜上的手包一只,内有人民币890元等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160元。后经被害人报案,公安机关将其抓获。案发后,赃款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吴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对此,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法院还认为,被告人吴某被抓捕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主动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法官提醒:案犯行窃受罚是应该的,但留给我们的思考是——日常过日子,我们不应放松应有的警惕。本案被告人道出的那句话,正说明一个问题——日常生活中应有的防范是必须的。同时我们也应理性地正视问题的存在,确实增强自我防盗意识,让窃贼无机可入。难道不是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