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署着他人名 诉讼索还没告赢
作者:李金宝 发布时间:2013-02-05 浏览次数:308
一男子因车祸意外去世后,一女子持该男留给自己的一张欠条将该男的亲属告上法庭,索要债务,由于该张欠条上的债权人姓名不是该女本人,结果没能告赢。2月4日,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驳回原告孙苏芹的诉讼请求。
朱寿友因车祸意外去世后,孙苏芹将朱寿友的妻子吕晓茹、儿子朱强、女儿朱丽告上法庭。她诉称:2001年7月24日,吕晓茹、朱强、朱丽三被告亲属朱寿友向原告借款30000元,原告多次向朱寿友索款未果。2012年4月,朱寿友因车祸去世。现请求判令三被告在继承朱寿友遗产范围内支付原告借款3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吕晓茹、朱强、朱丽辩称:原告无证据证实该张条据是朱寿友向其本人出具,特别是该欠条上署有“李玲”的名字,不是孙苏芹本人,即使该张条据是朱寿友向原告出具,该笔债务也属朱寿友个人债务,与三被告无关。
法院经审理查明,朱寿友系被告吕晓茹的丈夫,系被告朱强、朱丽的父亲。2001年7月24日,朱寿友书写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到人民币叁万元朱寿友2001年7月24日”,该条据上注明“李玲”字样。现原告持上述条据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主张朱寿友于2001年7月24日向其借款30000元,虽然其持有朱寿友书写的欠条,但该条据上署有“李玲”字样,故不能排除该条据系朱寿友向他人出具,原告持有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与朱寿友之间存在30000元的借贷关系,故对原告的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遂作出驳回原告孙苏芹的诉讼请求之判决。 (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