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我国社区矫正制度起步比较晚,20037月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才正式以通知的方式提出。但是社区矫正制度已经日渐成为刑罚执行的一种重要方式,为了适应我国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的发展要求,有必要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积极探索刑罚执行制度改革。

 

一、社区矫正制度的必要性

 

200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对社区矫正制度相关内容的部分确认至今已经接近10个年头,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中规定对于判处管制和缓刑的犯罪分子实行社区矫正,2012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立法上对社区矫正制度的肯定,使得社区矫正制度日趋完善。社区矫正制度的普遍开展有如下必要性:

 

1、有利于探索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罚制度,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充分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人类文明进步的要求,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做好社区矫正工作有利于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2、有利于对那些不需要、不适宜监禁或者继续监禁的罪犯有针对性地实施社会化的矫正,充分利用社会各方力量,提高教育改造质量,最大限度地把消极因素转化为积极因素,维护社会稳定。对于需要社区矫正对象同时禁止从事特定的活动,进入特定的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这更加有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细化和开展。

 

3、有利于合理配置行刑资源,使监禁矫正与社区矫正两种行刑方式相辅相成,增强刑罚效能,降低行刑成本。社区矫正是积极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者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在社区中进行有针对性管理、教育和改造的工作,是当今世界各国刑罚制度发展的趋势。

 

二、社区矫正制度执行中的问题

 

社区矫正制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显示了行刑方式的灵活性和人道性,但从司法实践来看,也同时存在着诸如虚管、漏管、脱管和失控等问题,甚至出现罪犯重新犯罪的情形。

 

(一)社区矫正人员的交付与接收尚不明确。对于依法可能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应当向其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发出委托调查函,委托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评估。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流动人口大量增加,使得"居住地"出现多重判断标准,这使得法院在向司法行政机关交付社区矫正人员出现困难,进而会出现虚管、漏管、脱管和失控等问题。

 

(二)社区矫正的监管不力。司法行政机关只是负责指导管理、组织社区矫正工作。有职权就要有监督,虽然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个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但是并未细化限度细则和监督权限,执行程序不到位,监管不严,使得社区矫正的初衷不能实现,需要社区矫正的人员没有进行规范的教育矫正,进而出现了又重新犯罪的情况。

 

(三)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专业化程度较低。社区矫正制度作为一种新的行刑制度在我国开展只有10年,很多配套设施和人员都缺乏实践经验。社区矫正办公室多是从司法行政机关分离出去的,并非专业人员。需要社区矫正的犯罪分子本身情况比较特殊,要经过专业人员的教育、考察和帮助,但是由于工作人员的专业化程度较低,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指导和教育就受到了限制。

 

三、对完善社区矫正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完善社区矫正工作流程,确保罪犯交付执行及时到位

 

1、目前社区矫正制度的交付与接收流程尚不明确,人民法院应当做好交付工作,首先核实罪犯的居住地,及时向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送达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有关部门只有严格按程序执行,才能使社区矫正的执行落到实处,维护法律的权威。

 

2、社区矫正的相关部门应在现有的交付执行规定的基础上,制定更为明细的规定,便于在实践中具体操作,保证法院与社区矫正机关之间的交接到位,避免交接过程中的脱管失控。

 

3、对社区矫正罪犯的监督考察,各职能部门必须依法办事,严格管理。对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罪犯,监狱、看守所对裁定假释的罪犯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罪犯,要及时收监执行。

 

(二)强化对社区矫正罪犯的监督管理

 

1、明确各个机关的监督管理职责。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承担日常性监督管理职责,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与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交接手续,全方位的掌握社区矫正罪犯的情况,以便发现社区矫正人员的新情况,及时解决突发性问题。

 

2、建立社区矫正小组及社区矫正风险评估系统。对有条件的社区,设立社区矫正平台,落实具体的帮教对象,努力帮助罪犯改邪归正,促其悔过自新,重新做人;司法行政机关对社区矫正服刑人员进行风险评估,提出确定的管理等级,按照严格管理、普通管理、宽松管理三个等级确定对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的管理办法。

 

3、重视发挥被害人的监督作用。被害人与罪犯的刑罚执行有着直接利害关系,罪犯刑罚执行的效果如何对被害人情绪的安抚有着重要作用,因而被害人对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的监督作用不容忽视,事实上也存在监督的可行性。

 

(三)加强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

 

1、社区矫正工作者应当由专项编制的政法工作人员担任,从法律上保证执法的权力,对社区矫正工作负责,除组织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区矫正志愿者对社区矫正服刑人员开展日常管理、教育、督促和检查指导外,还应与相关部门联络,协调工作。

 

2、社区矫正的专职工作者应当具备一定的管理教育能力,社会实践经验,有一定的法律知识。社区矫正的专职工作人员专业化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效果,只有专业化的人员才能全过程的帮教、管理和考核社区矫正的服刑人员,使其更好的接受帮教,顺利回归社会。

 

3、社区矫正志愿者是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对象,采取一帮一的方式对帮教的对象服务。社区矫正志愿者应当从社会各界招募,对社区矫正的服刑人员进行面对面的谈心,帮助提高改造认识,走访其家庭和单位,及时了解掌握情况,并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保持联系,互通信息,确保社区矫正对象能安全度过矫正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