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的一位老人上厕所摔伤后状告厕所管理方。对于当时厕所地面是否干燥整洁,厕所管理方提供自己的职工和雇佣人员作为证人,而老人的证人是街坊邻居。日前,邗江法院审理认定老人的证人属于“无利害关系证人”,证言的证明力相对较高,因而采信他们的说法,遂判决要求厕所管理方赔偿老人各种损失14300余元。

 

去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天下着细雨,年近七旬的王老来到位于扬州市长征路某公共厕所如厕,支付了0.5元后进入厕所,因地上潮湿而滑倒,造成胫腓骨骨折,被他人送入医院手术治疗,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王老摔倒当天厕所内地面是否干燥整洁,是否有警示标志。王老的证人和街坊邻居、朋友均称,他们到场时厕所内地面潮湿,无警示标志。厕所管理方提供的证人是当班厕所管理员,他说,事发当时厕所内地面干燥整洁,也有警示标志。厕所管理方还另提供一名职工作为证人,这名职工说,他路过该厕所时,厕所内地面干燥整洁,有警示标志。

 

邗江法院认为,厕所管理方为证实其辩解意见成立而提供的证人是他们的职工和聘用人员,他们的证言与原告提供的无利害关系证人证言相比较,证明力较低;同时,厕所管理方又无其他相关的证据佐证,法院对被告的证人证词不予采信,对原告证人证明厕所内地面潮湿又无警示标志这一节事实予以确认。

 

邗江法院遂判决被告赔偿王老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生活补助费、鉴定费等损失合计143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