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徒赌博输红眼 绑女勒索三百万
作者:姚一峰 发布时间:2013-02-04 浏览次数:261
近日,被告人王某、陈某、刘某、谢某以及刘某某因犯绑架罪,被溧阳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到十一年不等,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到三年不等,并处罚金二万元到五万不等。
安徽人王某本来是在南京做泥瓦匠的,也承包过一些活,手头存了点小钱,自己也有一个美满的家庭,家中妻子照料着一双儿女,日子过得美满安详。不幸的是王某染上了赌博的恶习,在外欠下了一百多万赌债。为了还上赌债,王某决定铤而走险,伙同赌场上认识的同样是一身赌债的陈某、刘某以及谢某,准备干票“大买卖”,然后好好过日子。
2012年9月,四人在一起商量来钱快的大买卖,起初有人提出抢劫银行,但考虑到危险系数太高,于是放弃了,一群人商量来商量去,最后决定通过绑架搞笔钱,出于熟人好下手的原因,绑架目标定在了王某妻舅女儿的身上,王某的妻舅在溧阳边界市场开了卖冻货的商店,日子过得比较富裕。
随后,王某、刘某、陈某以及谢某到溧阳市边界市场蔬菜区进行了踩点,查看被害人徐某的活动规律。后王某等人准备租车实施绑架,因均没有驾驶证租不到车,于是陈某就联系到刘某某帮忙租车。
10月9日上午,陈某、刘某在安徽省郎溪县某汽车租赁公司租用了一辆起亚牌轿车。当天下午,王某驾驶该轿车带刘某、陈某、刘某某驶往溧阳,途中王某与刘某某讲明要去溧阳绑人有危险的,刘某某表示愿意参与。
到达溧阳市边界市场蔬菜区后,由刘某以买鸭腿、要求送货上车为名,将被害人徐某骗至边界市场蔬菜区东侧的轿车门边,陈某将徐某推上车,刘某某帮陈某将被害人徐某控制住。后王某驾车离开,并将被害人徐某带至安徽省境内,将其关押在安徽省郎溪县某林场内一废弃房屋中,由刘某、刘某某看守。
陈某与王某商量勒索赎金的事情,陈某提出索要500万,王某讲他舅舅没有这么多钱,最后决定要300万,由陈某用被害人徐某的手机打电话给被害人徐某的父亲,称“你女儿在我手上,两天内给我准备三百万”。在屋内的刘某某听到陈某打给被害人徐某父亲的电话,因害怕而离开。之后,王某联系了谢某,告知其人质被绑来了,让其过来看人,谢某就过来与陈某一起看守被害人徐某。
10月10日中午,王某、刘某因没有钱用就安排陈某、谢某将被害人徐某手上的金手镯当了人民币5560元。期间被告人王某还安排被告人陈某、谢某打电话给被害人徐某的父亲催款。10月11日凌晨,被害人徐某被公安民警解救。案发后,从刘某处扣押到赃款人民币5100元,并已发还被害人。
溧阳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刘某、陈某、谢某、刘某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是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刘某、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谢某、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刘某、陈某、谢某、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刘某、陈某、谢某、刘某某均是初犯,并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