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申请执行人金某用右手捧着一份感谢信前来法院,十分激动地对法官说:“我的血没有白流,人民法院让我重新鼓起了见义勇为的勇气。今后,我将继续发扬见义勇为的精神,弘扬社会主义正气,让见义勇为的精神大放光彩。”

 

200811月,申请执行人金某在市白沙菜场为救一名女同志,被张某砍了8刀致使左手手腕被砍断,经鉴定为重伤,落下残疾,左手失去能力。金某的事迹被众多媒体给予了报道,扬州市政府、扬州公安局分别授予金某“见义勇为”称号,并获得江苏省见义勇为英雄荣誉称号。一时间金某的事迹在全省、全市引起了极大的共鸣。经诉讼程序,被告人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赔偿金某附带民事赔偿16万元,后张某迟迟不履行义务,金某于20115月向法院申请执行。仪征法院受理该案后,高度重视,立即安排专人负责此案,经过多次调查得知张某系安徽无业人,老家仅有破旧楼房一栋,无履行的能力。在这种形势下,该院立即向院领导汇报了情况,并决定从有限的救助基金中筹措一部分执行款,另外向仪征市政法委汇报一同协调此案,在政法委的关心支持下,终于筹到了16万元的执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