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课间嬉戏受伤谁担责?
作者:林赛斌 发布时间:2013-02-04 浏览次数:289
儿童天性活泼好动,课间打闹嬉戏本属正常,但学校、家长对孩子的安全教育千万不能掉以轻心,疏忽大意就会惹出祸端。近日,海门法院审结一起因学生课间嬉戏受伤而造成的赔偿纠纷案,最终判决伤人者的父母和学校共同承担责任。
案情回放
小杨和小杰是海门市某中心小学二年级同班同学,二人家住同一小区,经常结伴上、下学。小杰生性比较活泼,时常以与小杨开玩笑、打闹为乐。2012年3月27日上午,正值课间休息时,小杨蹲在教室外的地上看蚂蚁,小杰突然从身后扑到原告背上,小杨在没有任何准备的情况下撞在学校教室门边的墙角上。由于墙角的瓷砖有破损,致小杨头面部外伤,其中右眼帘至眉部上方有4公分长纵行创口,深达皮下。小杨被当即送往海门市人民医院治疗,后因双方对赔偿事宜,尤其是后期是否需要整容及化费的负担,协商未果,小杨遂向该院起诉,要求小杰的父母以及学校赔偿各项损失67000元。
审理判决
小杰的父母辩称,导致原告受伤的主要原因是学校墙面的坏瓷砖未能及时修复或更换瓷砖,以致原告的脸部被划伤,因此,学校应承担主要责任。校方则辩称,学校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事情发生在课间休息时段,又是突发事件,学校的老师处置及时得当,不存在管理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最后,海门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小杰的父母以及学校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为什么小杰的父母以及学校各要承担一半的赔偿责任呢?法官认为,本案伤害事故的发生是小杰在原告小杨没有准备的情况下猛扑到原告小杨背上,致使小杨撞在教室墙角上所造成。由于小杰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直接实施加害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监护人即其父母承担侵权责任。伤害事故虽发生在课间休息期间,但被告海门市某中心小学未能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以致加害行为发生。并且,校方的校舍有明显的不安全隐患,墙角瓷砖有破损,致原告撞上后,造成深度划伤,显然加重了原告的伤情后果。因此,被告海门市某中心小学未能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导致原告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损害,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综合被告的过错程度和受伤害的原因力大小,遂确定小杰的父母以及被告海门某中心小学各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