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春节前收受工头贿赂,负责基建的江苏省国营临海农场原农业服务中心副主任张祝贤,近日,被江苏Yn+51V0K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扣押在张祝贤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900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张祝贤收受陈某人民币5000元非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06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张祝贤为挂靠盐城市天虹建筑工程总公司承建临海农场办公楼及相关工程装修、改造的周某给予关照,在家中非法收受周某贿送的人民币20000元。

 

2008年春节前的一天,周某为感谢并请被告人张祝贤在其承建的临海农场建筑工程方面继续给予关照,在被告人张祝贤家中向被告人张祝贤贿送人民币10000元。

 

同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张祝贤为挂靠大丰市永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承建临海农场五分场防渗渠工程的吕某给予关照,在其岳母家非法收受吕某贿送的人民币1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510月至20089月,被告人张祝贤在任江苏省国营临海农场农业服务中心副主任负责基建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牟取利益,先后收受周某、吕某、赵某等人贿赂计人民币90000元。

 

另查明,200612月份的一天,陈某在承建临海农场2大队电站及渡槽工程中,因被告人张祝贤要求解决其及同事上工地用车提供汽油费用,收受陈某人民币5000元。200734月份的一天,因陈某请求被告人张祝贤帮助寻找土源为其承建的临海农场2大队电站及渡槽工程培土,收受陈某人民币5000元。

 

2011年春节前,被告人张祝贤获悉周某、赵某因行贿被滨海县人民检察院调查,遂将其收受周某的人民币50000元、吕某的人民币20000元、陈某的人民币15000元分别退还给了周某、吕某、陈某。2011621日,在检察机关向被告人张祝贤调查取证赵某行贿一案过程中,被告人张祝贤主动交代了收受赵某及周某、吕某、陈某、姚某财物的事实,并退出了收受赵某、姚某计人民币15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祝贤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以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