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父母在养子成婚后发生矛盾,后经调解解除收养关系,后养父将自己的房产赠予给其外孙,养子知悉后强行占有房屋,拒绝迁让,受赠人遂具状诉讼,要求迁让房屋。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沈某夫妻于1996930日取得商品房一套。196112月,沈某夫妻收养小春为养子,并将其抚养成人。1983年底,小春与刘某结婚后与沈某夫妻关系恶化。19878月经本院调解,沈某夫妻与小春解除收养关系。20054,小春夫妻入沈某所有的商品房至今。

 

另查明,周某系沈某的外孙,其于2006821日通过赠与及继承取得了沈某夫妻所有的房屋的所有。并于20061115日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证书。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周某20061115日取得了争议房屋的所有权证书,其对该房屋拥有合法的所有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两被告至今仍居住在该房屋内,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所有权。遂作出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迁让出争议的房屋。